案發時,檢察官率領辦案團隊船勘查。士林地檢署提供
印尼籍液化石油船在台北港卸載氯乙烯(VINYL CHLORIDE、簡稱VCM),涉嫌未依規定卸載,導致殘餘VCM逸漏污染空氣,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該船的印尼籍船長及大副,共同涉犯《刑法》第190條之1第6項的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考量2人坦承犯行且態度配合,因此給予緩起訴,條件是船長向公庫支付350萬元、大副支付950萬元。
氯乙烯依化學品危害分類,屬易燃氣體第一級、加壓氣體(液化氣體)、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二級、致癌物質第一級,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所規範之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在運輸毒性化學物質期間,均應確保船上設備完善以避免VCM發生逸漏污染空氣。
而依照規定,當船隻在運送VCM並停泊碼頭時,先將船上歧管連接碼頭處卸貨蛇管,進行VCM液態氣體卸貨至碼頭儲存槽,等到完成VCM液態卸貨後,仍需以氮氣加壓吹管至碼頭儲存槽,至確認聯結蛇管內無VCM殘留,始得完成VCM卸貨作業,而整個操作流程均需防止VCM逸漏排出。
今年8月22日,這艘印尼籍的液化石油船在新北市八里區台北港卸載VCM時,因疏於注意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的氮氣設備故障,以致在吹管過程中未能以氮氣進行吹管,而以加壓後的VCM氣體進行吹管,致該船有殘餘VCM逸漏污染空氣之情形。
同年10月18日,該船承載VCM再次停靠台北港卸載時,仍疏未注意,僅以肥皂水進行管線檢測,而未確實進行船上設備檢測、保養及維修,導致該船仍有殘餘VCM逸漏而污染空氣的情事。
台北港現場相關設備。士林地檢署提供
士林地檢署獲報後,由檢察官邱獻民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深入偵辦,由於涉及毒性化學物質的檢測及蒐證,為求慎重及協調專業協助,除了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環境部大氣司、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新北市政府環保局、交通部航港局等單位共同實施查處。
此外,檢察官也親自率隊登船勘驗積極蒐證,並委託輔仁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學系研究團隊以科學方法提供專業協助,最後確悉本件船舶有毒物逸漏情事,並及時要求澈底改善缺失以防止殘留毒物再次逸漏而污染環境。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該船長及大副涉犯《刑法》第190條的1第6項之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審酌該船已依要求完成缺失改善以減少空污及經航港主管機關完成複查,態度配合,因此給予緩起訴,檢察官時也依職權送台高檢署再議,等到確定後將通知2人履行緩起訴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