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到士林地院出庭,訊後求大家「給我人生一個開口」。侯柏青攝
藝人炎亞綸與抖音網紅耀樂拍攝性愛片並無故持有,遭士林地檢署起訴兒少性剝削等罪,最後法院判應執行7個月、緩刑3年確定。然而有網友在社交軟體展開評論,還指他是性侵犯,炎亞綸認為名譽受損,對14名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但台北地檢署認為網友討論的議題及公共事務,為各界密切關心,為可受公評之事,且14人的發言都是依照記者會經過及炎亞綸道歉內容作為基礎,並未逾越合理評論,因此全都處分不起訴。
2023年6月20日炎亞綸遭耀樂控訴,在他16歲時偷拍祕密片還外流、「不管我的感受,執意進入」和放話找黑道堵他嘴,炎亞綸深夜認罪說,「我曾經是個很糟糕的人」,但強調祕密片是因送修手機才外流。不過耀樂開記者會控訴時,炎亞綸直奔現場鞠躬道歉,強調:「絕對沒有做任何強迫意願的事情、絕對沒偷拍」。
事後檢方介入追查,炎亞綸(本名吳秉孺)在2017年12月起與未成年的耀樂交往,他於同年12月到翌年6月間,在位於士林區的住處用手機拍下與耀樂的性愛片(檢方扣得A、B影片,B影片為A影片的片段)。
檢方也查出,炎亞綸另於2019年5月4日傍晚5點22分、2020年2月5日深夜11點17分,將私密片傳給暱稱為「山岡寬紀 」及暱稱為「愛心頭像符號」的網友觀看,並持續將影片存放在他的私人iClound網路空間。
檢方認定,炎亞綸並未性侵或偷拍,但無故持有私密片已觸法,將炎亞綸及另一名持有的陳姓作詞人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名起訴。
根據士院判決,炎亞綸犯的3罪及刑度分別是,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6月,另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2月,這兩罪得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7月;但他另犯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另處有期徒刑4月。均予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士院並命炎亞綸履行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沒收扣案物品及1支未扣案的行動電話。
士院審理期間,因雙方達成和解,法官判應執行7月、緩刑3年確定。
去年4月、7月間,有網友在臉書、THREADS、IG等社交軟體PO文自己對炎亞綸案的看法,網友質疑炎亞綸為何麼要偷拍,且偷拍後傳給第3方,「幹未成年屁眼才緩刑,有政黨真讚」、「性侵未成年級偷拍外流,一個很有語權的人說自己啞巴吃黃蓮?」,炎亞綸認為名譽受損,對其中14名網友提出告訴。
台北地檢署收案後查出,當時耀樂確實有對炎亞綸提出強制性交、趁機性交告訴,同時提出與告訴人之間的對話紀錄,但因案發地點在中國,且耀樂也無法提出進一步的證據,士林最後處分不起訴,而網友提到性侵的部分,顯然並非憑空捏造。
且當耀樂召開記者會時,炎亞綸突然現身並闖入記者會,無視對方己當場崩潰、無法言語,對耀樂鞠躬道歉。
檢察調查後認為,網友討論的議題及公共事務,為各界密切關心,為可受公評之事,且14人的發言都是依照記者會經過及炎亞綸道歉內容作為基礎,並未逾越合理評論,因此全都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