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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檢與綠營大老吳乃仁用餐 北檢行政調查認有違失送評鑑

    2025-02-06 11:54 / 作者 呂志明
    台北地檢署。呂志明攝
    台北地檢署5名檢察官在去年底參加某人力仲介公司陳姓董事長舉辦的餐敍,前往無菜單高檔日本料理餐廳接受招待,席間還有民進黨大老吳乃仁,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爆料後,台北地檢署檢察長王俊力下令行政調查,北檢調查後認為5名檢察官有違失,依《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89條第1項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北檢調查報告指出,吳乃仁、陳姓董事長在案發時於台北地檢署並無涉及刑事偵查、公訴或執行案件,5名檢察官也不曾經辦2人所涉刑事案件,雖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當日餐敘時聊天的內容也未涉及個案請託或關說等不當情事,但吳乃仁涉及台糖公司售地背信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經法院民事判決賠償台糖公司1億1796萬餘元,是1名形象具爭議的政治人物,《法官法》或「檢察官倫理規範」,期許檢察官應謹言慎行,致力維護其職位榮譽與尊嚴,交往對象亦應格外謹慎,不得有損於其職務執行的公正或引發外界質疑。

    調查報告也指出,其中主揪的徐姓檢察官事前對於陳姓董事長邀約吳乃仁到場一事知情,竟容任對方安排高價餐廳與吳仍仁餐敘,並由陳姓董事長支付超乎一般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高價飲宴費用,形成檢察官與吳乃仁進行奢華飲宴並接受招待的外觀,已損及檢察官公正、廉潔之形象,足以影響司法尊嚴。

    雖然當這件事情經媒體披露後將餐費匯給陳姓董事長,而舉僅為違失情節嚴重性的考量因素,無從卸責,因此認為徐姓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第28條,情節重大,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89條第1項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至於其他4名參加餐敍的檢察官,依照4人與徐姓檢察官的對話紀錄,可知4人對於吳乃仁赴宴一事毫無知悉,不過4人在事前已知餐敘地點,且與先前同事聚餐消費型態有異,對於社交對象未予詳查貿然赴宴,席間見到吳乃仁現身也沒有採取適當拒卻或離開的舉措,事後也不弄清楚是誰付款,以致遭到外界質疑,有損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言行有失謹慎。

    調查報告表示,4人的情節雖較徐姓檢察官為輕,但本案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關注及議論,對檢察官形象非無影響,因此也依《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89條第1項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以昭公信。

    以下為北檢所發布新聞全文內容

    針對媒體報導本署徐姓等5名檢察官參加餐敘活動涉有不當乙事,茲就本署行政調查結果及處置,說明如下:

    一、 本案於114 年1月8日經媒體披露報導後,本署於翌(9)日旋即分案(114年度調字第7號)並指派督導之主任檢察官會同本署政風室進行行政調查,以釐清事實,查明有無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情事,合先敘明。

    二、 案經訪談本署檢察官徐O駒、李O論、陳O濤、凃O欽、林O鴻及人力仲介業者陳O莊等6人(吳O仁經本署2次以書函通知,惟皆未遵期到場接受訪談),並參酌渠等所提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調取案關餐廳之訂位紀錄、信用卡簽單、消費明細及現場監視錄影檔案等資料,暨清查案關人司法訴訟等相關資料,茲就調查結果簡要說明如下:
    (一) 徐O駒與陳O莊為舊識,陳O莊於113年12月2日前某日邀約徐O駒餐敘,表示由其作東,雙方擇定於同年12 月 26 日晚間餐敘,陳O莊於12月2日邀約吳O仁出席餐敘,並於12月8日洽訂「My灶」餐廳(址設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00巷9之1號)為聚餐地點,徐O駒獲悉後,遂以「同事聚餐」為名義,先於12月13日以Line 訊息通知李O論、凃O欽、陳O濤等3人前開餐敘時、地。

    (二) 詎陳O莊於12月19日得知友人另一餐敘地點,即址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5巷23號之「Ad Astra」餐廳,因取消包廂訂位需賠付新台幣(下同)5萬元違約金,遂臨時承接該餐廳8人包廂(低消5萬元)之訂位,並於同日通知吳O仁更改餐廳之事,另徐O駒亦於同日自陳O莊處獲悉更改餐廳及出席人數分配(由陳、徐各自邀請2名、4名與會者)之事,故其於當日另邀約林O鴻加入餐敘,再於12月23日以Line訊息通知李O論等4人餐敘地點為「Ad Astra」餐廳,李O論等
    4 人皆應允前往。

    (三) 嗣於12月26日18時30分許,陳O莊首先抵達餐廳包廂內,陳O濤、凃O欽、李O論、徐O駒、林O鴻則相繼到場,席間陳O莊接聽電話外出後,旋於18時43分許帶同吳O仁及另名女性友人進入包廂內共同用餐,席間服務人員送膳進出頻繁,屬於與公務無涉之私人聯誼餐敘。迄至21時39分許用餐完畢,由吳O仁及其友人先行離去,徐O駒等6人於21時40分許再行離去。當日飲宴費用(含8人套餐【每人6,000元】及酒水、服務費)共58,696元,則由陳O莊於21時31分許以信
    用卡刷卡方式支付之。

    三、 行政責任判斷
    (一) 按「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檢察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第2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吳O仁、陳O莊案發時於本署並無涉及刑事偵查、公訴或執行案件,且徐O駒等 5 名檢察官亦未曾經辦吳O仁、陳O莊所涉刑事案件,渠等與吳O仁、陳O莊間固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當日餐敘時渠等言談內容亦未涉及個案請託或關說等不當情事,然吳O仁所涉台糖公司售地背信案件前經法院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並經法院民事判決賠償台糖公司1億1796萬餘元,且遭立委質疑台糖追討欠款情形,亦迭經媒體報導,核屬形象具爭議之政治人物,而法官法或檢察官倫理規範,期許檢察官應謹言慎行,致力維護其職位榮譽與尊嚴,交往對象亦應格外謹慎,不得有損於其職務執行之公正或引發外界質疑。

    (三) 徐O駒身為檢察官,應極力避免為與司法或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之社交活動及財物往來,惟參諸陳O莊所述事前聯繫情形,佐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所示互動狀況,堪認徐O駒事前對於陳O莊邀約吳O仁乙事應屬知情,竟容任陳O莊安排高價餐廳與吳O仁餐敘,並由陳O莊支付超乎一般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高價飲宴費用,形成檢察官與吳O仁進行奢華飲宴並接受招待之外觀,而主約此次與其身分、職務顯不宜之飲宴活動,已損及檢察官公正、廉潔之形象,足以影響司法尊嚴,至其雖於本案經媒體披露後將餐費匯予陳O莊,然此舉僅為違失情節嚴重性之考量因素,尚無從卸責,應認其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第28條,情節重大,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89條第1項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四) 至檢察官李O論、陳O濤、凃O欽、林O鴻雖有共同參與餐敘,惟依渠等與徐O駒之對話訊息內容可知,渠等對於吳O仁赴宴事前並非知悉,惟渠等事前已知餐敘地點為「Ad Astra」餐廳,即與先前同事聚餐消費型態有異,對於社交對象未予詳查即貿然赴宴,席間見吳O仁現身亦未採取適當拒卻或離開之舉措,事後亦不察何人付款而同受陳O莊招待,致同遭外界質疑,有損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言行有失謹慎,難謂無違上開檢察官倫理規範,審酌渠等尚係基於同事情誼及信任而為之,情節雖較徐員為輕,惟本案經媒體披露後引發社會關注及議論,對檢察官形象非無影響,認仍應依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89條第1項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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