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邢泰釗。呂志明攝
巴黎銀行前經理諸慶恩當年向富商翁茂鍾追債,被翁茂鍾及他熟識的一票司法官聯手誣陷,一審雖判無罪,但二審逆轉改判4月、緩刑3年,他在上訴最高法院階段含冤而死,迄今22年無法平反,檢察總長邢泰釗為此奔走,讓全案經歷再審、非常上訴、再審等救濟程序,最後台高檢署認為當初一審無罪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無理由,撤回上訴,諸慶恩因此無罪確定,終於獲得平反。
1995年間,佳和集團旗下的怡華公司委託巴黎銀行(時為百利銀行)操作遠期外匯及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並提供面額1千萬元的本票擔保,但投資慘賠,時任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卻憑著司法圈廣大人脈追殺諸慶恩,害他吃上偽造文書官司。案件進入法院後,諸一審無罪,二審改判4月、緩刑3年,諸在上訴最高法院時含冤病故,最高法院以不受理收場。
2020年間,檢調查辦翁茂鍾長年邀宴120多名檢察官、法官,並詳細記載在27本筆記本,引爆司法史上最大醜聞,當時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邢泰釗指揮查辦翁茂鍾案,當他升任高檢署檢察長後,積極指示向高院「再審」沒成功,不過邢泰釗仍難忘無辜冤案,曾公開表示,「希望為諸慶恩恢復人世間名譽,願在天之靈得到安息。」
邢泰釗不氣餒,挑戰聲請非常上訴,他認為,諸慶恩二審被判偽造文書罪,按規定不得上訴三審,因此,檢方多年前上訴不合法,最高法院應判「駁回」,而不是以被告死亡為由「公訴不受理」,因此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矛盾,恐有「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的違法,主張應撤銷違法判決。
而這招果然奏效,2023年9月20日,最高法院撤銷二審不受理判決,形同全案有罪定讞,高檢署檢察官因此向高院聲請再審,今年1月23日,高院罕見裁准開啟再審,為諸慶恩的正義之路打開一扇門。
高檢署檢察官在詳查當時一審無罪判決後,認為一審檢察官提起上訴的部分顯無理由,應該撤回,同時列舉四點撤回理由:
一、被告主觀上並無明知而登載不實之直接故意,顯與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有間。
二、銀行實務上,開立交易單僅屬交易之憑據,而收付款乃是由應收款項帳務人員處理,於填製交易單時,並不以有收款為必要,是單以會計傳票記載認定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交易實務有間。
三、百利達銀行以自有資本,自發自買供執行擔保之非市場流通定期存單,依當時法規並無規定需要有實際的存款收入才可以發行,而本件判決後,依民事確定裁判及所認定之事實,足認百利達銀行既需對其發行之定存單負責,怡華公司亦未因百利達銀行所提供擔保之定存單而受有無法獲償之損害,原署檢察官上訴認被告行為致生損害於百利達銀行、怡華公司或生公眾損害,尚有誤解。
四、原署檢察官主張「被告不得以法無明文禁止主張免責」一詞,顯與罪刑法定主義相違。 由於台高檢署撤回上訴,諸慶恩無罪確定,沈冤22年終得平反。檢察總長邢泰釗在得知結果後有感而發指出:「法律應該是一種向善的力量,促進正義與公平,司法人期以本案為鑒,持心如秤,堅守法律價值,避免冤抑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