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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誘騙26名少女拍2000餘部性影像 桃檢起訴22歲男大生 求刑22年

    2025-05-19 12:36 / 作者 呂志明
    少女示意圖。取自pexels
    李姓男大生利用詐術誆騙少女看過她們的性影像,可以幫她們刪除,但必須要這些少女再拍攝性影像讓他進行比對,許多少女信以真,依李男要求拍了大量的照片、影片寄給他,事後發現受騙上當報警處理,桃園地檢署調查後發現至少有26名少女受害,照片、影像高達2000餘張,認為李男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求刑22年。

    桃園地檢署在受理1名被害人報案後,發現這可能不是單一個案,有擴大偵辦必要,由承辦檢察官許紋菱負責組成專案團隊,並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桃園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共同偵辦,今年1月20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李男住居所執行搜索,查扣其所有iphone 13手機1支、木質及塑膠隨身碟各1顆、筆記型電腦1台,同時拘提李男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專案小組檢視扣案物,清查出至少26名少女受騙,照片、影像高達2000餘張,檢察宫發現李男以看過被害人性影像,如欲刪除遭外流的性影像,需再拍攝性影像供其比對移除等話術,詐騙被害人拍攝並提供大量性影像。

    為了落實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降低性影像不斷遭人轉傳對被害人造成痛苦及外流風險,專案小組透過公私協力,由台灣展翅協會直接派員至本署駐點,由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聲請重製檢警扣案的性影像,現場直接轉交台灣展翅協會專人收取後,進行「兒少性影像轉碼比對移除計畫」及「StopNCII計畫」。

    桃檢指出,透過這個計畫比對移除被害人遭散布的性影像,迄今共協助至少25名被害人,並由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轉介為外轄被害人提供後續服務,避免被害人來回奔波及二次傷害,打造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司法友善環境。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李男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少年製造性影像、同條第1項之製造少年性影像、同條例第38條第1條之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性影像、同條例第39條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罪嫌,提起公訴。

    檢察官審酌李男先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恐慌,再利用被害人求助無門的心態,詐騙被害人拍攝性影像,被害人人數眾多,造成被害人恐懼擔憂,甚至時時刻刻懷疑是否有更多人看見其難堪畫面,而有極大的傷害及陰影,且被告所持有之兒童、少年及成人性影像數量甚多等情,向法院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2年,並請求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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