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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強化律師懲戒制度

    2025-06-05 17:16 / 作者 呂志明
    法務部外觀。呂志明攝
    行政院院會今(6/5)日正式通過由法務部提出的《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違法經檢察官起訴的不肖律師,將擴大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得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的適用範圍,並對相關懲戒程序進行調整與強化,以完備律師懲戒制度,保障民眾訴訟權益。

    法務部指出,律師執業不僅關乎民眾的訴訟權益,更是國家司法程序正常運作的重要基石。然而,現行《律師法》對於部分涉及重大犯罪的情形未能完全涵蓋,導致實務上存在執行困難與疑義。為此,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針對律師涉嫌重大犯罪案件中的執業限制與懲戒程序進行補強。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擴大停止執業範圍
    修正條文明定,律師若涉嫌故意犯罪且最重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故意犯罪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且最重本刑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律師證書申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亦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修正條文第7條、第74條)

    二、明確停止執業期間
    修正條文規範,律師懲戒委員會可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2年,但於相關案件經法院宣判無罪或改判非屬第7條所列罪名前,仍可持續命其停止執業。(修正條文第74條)

    三、調整懲戒程序規範
    修正草案進一步釐清律師撤回覆審請求之原決議確定時點,並對律師懲戒再審議的移轉管轄及準用規定進行修訂,以提升實務操作的明確性與效率。(修正條文第103條、第109條、第113條)

    法務部強調,這次修法主要在回應實務運作中的迫切需求,並解決現行律師懲戒制度中存在的疑義,修正草案在今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法務部將全力配合後續立法程序,期望能儘速完成修法,以確保司法公正與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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