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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飛彈射擊警戒區獲高額報酬 海巡警職人員涉外患罪被訴

    2025-06-25 11:34 / 作者 呂志明
    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海巡署艦隊分署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警職李姓隊員,遭中共情治人員綽號「TONY」吸收,以每3個月可固定獲得6萬元薪資且另有年終獎金高額金錢報酬,刺蒐、交付台菲海域任務艦與飛彈射擊警戒區域示意圖等國軍機密給中國派遣人員,台高檢署高雄檢察分署調查後,認為李員涉犯《刑法》外患罪,《國安法》等罪,依法提起公訴。

    海巡署艦隊分署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警職李姓隊員,自2022年9月間起,與大陸地區派遣人員綽號「TONY」接觸,以每3個月(即1季)可固定獲得新臺幣6萬元的薪資且另有年終獎金的高額金錢報酬利誘下,遭吸收成為共諜,幫忙刺蒐、交付台菲海域任務艦與飛彈射擊警戒區域示意圖等國軍機密給大陸地區派遣人員。

    憲兵司令部基隆憲兵隊在獲得情資後,報請高雄地檢署及台高檢署高雄檢察分署指揮偵辦,承辦檢察官李廷輝組成專案小組積極縝密蒐證,妥速訊問相關被告、證人,並翔實核閱查證相關供述證據及虛擬貨幣帳戶、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後,於2024年9月10日及9月15日,執行4處所搜索,並將涉案人李姓隊員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調查後為李姓隊員涉犯《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第2條第2款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大陸地區交付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電磁紀錄罪;《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交付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刑法》外患罪章第115條之1、109條第2項之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於大陸地區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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