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呂志明攝
家住北市的謝姓婦人,因為在住家附近亂丟垃圾被環保局巡查員攔查取締,謝婦不想被罰偷偷塞千元給巡查員,不料偷雞不著蝕把米,被舉發行賄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謝婦涉犯《貪污治罪條》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依法提起公訴。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丢棄家戶廢棄物,應依同法第50條第2款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罰缓」。
今年5月30日凌晨2時32分,家住台北市中正區的謝姓婦人(64歲),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裝住家垃圾,摸黑棄置在台北市中正區齊東公園布告欄下,立即被北市環保局中正區清潔隊忠孝分隊劉姓巡查員攔查取締。
謝婦不想被罰,從皮包裡拿出1000元放在劉姓巡查員的舉發本意圖行賄,劉姓男見狀斷然拒絕,除了舉發謝婦未依規定丟棄家戶廢棄物,同時將1000元交給台北市環保局政風室查扣,謝婦因此函送法辦。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謝婦涉犯《貪污治罪條》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