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呂志明攝
為提升司法透明度,我國立法院於今年114年6月27日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並於同年7月16日經總統公布。根據新修訂第90條規定,法庭播送新法旨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及促進社會參與。然而,如何在公開播送的同時,保障訴訟參與者隱私及國家機密,仍需司法院制定完善配套措施。新法提出概略性規定,但具體操作細節仍待落實。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劉建志指出,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ICC)在法庭公開播送制度的設計與實行方面,提供了值得借鑒的經驗。
根據新法規定,此次修法將於公布後3個月正式施行,屆時我國法律審及事實審的言詞辯論與裁判宣示,將分別採「原則公開播送、例外不公開播送」及「原則不公開播送、例外公開播送」的方式進行。此舉預期將對司法實務操作帶來重大影響,尤其在公平審判、人權保障及隱私維護之間,如何取得平衡,成為當前重要課題。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劉建志指出,ICC作為全球第一個常設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其審理程序以「公開審理」及「公開播送」為原則。根據ICC法庭規則第20條,僅在例外情況下可進行閉門或不公開審理,且需明確理由。為進一步實現透明度,ICC透過官方網站提供審判串流連結,並發布審判筆錄及錄影,使公眾得以見證司法程序。
此外,ICC的公開播送並非即時直播,而是依規定延後至少30分鐘,以便法院有足夠時間刪除或隱匿敏感資訊。此設計有效平衡了透明度與安全性。播送範圍則涵蓋法官進入法庭至離席期間的所有活動,包括書面證據及審判中提出的證據,但禁止近距離拍攝法官席、私人對話及個人隱私等特定畫面。
ICC在公開播送制度中,同時設計了多項保護措施,以保障證人、被害人及其他參與者的人身安全與隱私。例如,透過變更聲音與影像、使用化名、刪除識別資訊等方式,避免因資訊揭露而導致危害。此外,若程序中出現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國家安全的情況,法院可即時禁止相關資訊以任何形式流出。
針對即將施行的法庭播送新法,專家建議可參考ICC相關制度,設計延後播放、事前異議及即時請求等機制,以因應敏感資訊處理需求。同時,可善用科技手段,如電子法庭系統,提升操作效率並保障公平審判。
法庭播送新法的實施,象徵我國司法透明度邁向新階段,但如何兼顧公平審判、人權保障及隱私維護,仍有待進一步探索。ICC的公開播送經驗提供了重要啟示,其成熟的配套措施值得我國深入研究,以確保新法落實後能順利運行並達成預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