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家暴示意圖、霸凌示意圖、性侵示意圖。本報繪製
扯!高雄一名母親小花(化名)4年前在住處廁所,對9歲女兒施暴,強迫聞沾經血衛生棉、摸外痔。女童生父大壯(化名)得知後怒告,求償500萬元;法院一審認定4次強制行為,判賠4萬元(每次1萬元)。小花不服並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據判決指出,高雄人妻小花於2021年3月,在住處廁所內對年僅9歲的女兒實施家暴,兩次強迫女童聞沾有經血的使用過衛生棉,並兩次強拉女童的手觸摸其外痔。
女童的生父、小花丈夫大壯得知後震怒,向法院控告小花家暴,並求償500萬元精神慰撫金(女童及父親各250萬元);案件由高雄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一審法官認定小花對年僅9歲、缺乏反抗能力的女童實施4次強制行為,造成女童嚴重的精神創傷,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共4罪。
法院考量雙方身分、經濟能力及加害程度,法官認為小花的行為令人難以忍受,嚴重影響女童心理健康,但500萬元的求償金額過高,裁定小花應賠償4萬元(每次行為1萬元)作為精神慰撫金。
小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至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持續否認犯行,二審法官審酌小花身為母親違反照養義務,卻執意實施4次不當行為,手段及地點均對女童造成負面情緒影響,令人難以接受。一審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並無錯誤,賠償金額亦屬合理,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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