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案通過敲槌。陳品佑攝
立法院今(11/14)天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明定原告在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原規定,民事訴訟一審敗訴被告,在繳裁判費上訴二審期間,如果一審勝訴的原告撤回告訴,上訴人卻無法拿回裁判費,因此司法院在去年通過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的修正草案,增加退還機制,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83條原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而這次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