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資料照。侯柏青攝
去年九合一選舉,新竹縣新豐鄉民代表候選人葉高潔以2票之差落選,但卻無法申請重新計票,認為現行法規不合理打官司又全都敗訴,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選罷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票數相差千分之3的落選頭,只有區域立委、縣市長、原住民立委等3類可聲請驗票,認為規範不足,抵觸憲法平等權,判決違憲。
憲法法庭還裁定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葉高潔所提起的抗告違憲,廢棄之,將全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對此,高等法院回應,「高院尊重憲法法庭裁判,並依判決意旨辦理。」未來所有公職種類只要票數相差千分之3都可聲請重新計票。
去年九合一選舉,新竹縣豐鄉第4選應選出5名鄉民代表,葉高潔得票數為1667人,在該選區排名第6,與得票數排名第5的當選人僅差距2張有效票,得票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內,他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查封票匭重新計票遭到駁回,向高院提起抗告又被駁回。
葉高潔認為,由於我國現行的選罷法,只規定區域立委、縣市藐長、原住民立委可以重新計票,但未見立法者表明為何有這種差別待遇,再者人為計票過程可能會發生疏失,並不會因為只有較大規模的選舉才會發生,因此認為立法有疏失,且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因此提起抗告。
憲法法庭指出,重新計票制度設置,是為了確保選舉結果的正確性、公正性與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並迅速解決選舉糾紛,而所有依憲法或法律應舉行的公職人員選舉,均屬於民主政治的重要環節,不因選舉位階及性質而有不同。
且選舉開票時的人為疏失,可能發生於所有選舉,包括選罷法所規定3種選舉以外的其他公職人員選舉,進而損及各該選舉結果的正確性及公正性,並滋生選舉爭議。
憲法法庭認為選罷法相關規定所採取的分類方式,實已悖離建立重新計票制度的規範目的,不符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因此做出憲判字第18號判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排除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以外公職人員選舉得票數最高落選人,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