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兩間公司股權須移轉國有,歷經訴訟後全案確定。翻攝自Google Maps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簡稱黨產會)2016年間認定,中投和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命國民黨將全部股權移轉收歸國有,等於是兩家公司名下資產約156億元全數充公。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中投、欣裕台公司的股權並非來自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屬不當取得財產,原處分無誤,判國民黨敗訴;國民黨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昨(1/25)駁回,仍判國民黨敗訴確定,該156億元資產須移轉為國有。
黨產會2016年11月20日處分,國民黨應在收到處分書30天內移轉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為國有,兩家公司旗下共約156億元資產全數充公。
國民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名法官審理《黨產條例》其他案件,認為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大法官2020年8月28日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指《憲法》未規範政黨及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因黨國體制憑藉執政優勢而自國家、人民取得的財產,應回復或匡正。
北高行一審重啟審理程序後認定,國民黨於1971年以自然人名義出資新台幣3500萬元設立中投公司,1973年間增資1億6500萬元,共計2億元,但國民黨自1953年起至1972年止,每年度預算皆仰賴政府補助收入,佔國民黨每年收入的5成至9成,大多數年度都超過8成,原告的黨員黨費收入則只佔年度收入的2%至4%,無法支應國民黨每年度的支出,預算累計不足額達2億3519萬餘元。
判決指出,可見國民黨對於中投公司2億元的股權出資,並不是來自於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的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國民黨所持有的中投公司股權,屬於不當取得財產。
另外,欣裕台公司的資產全部分割自中投公司,並不是由國民黨另行出資成立,中投公司既屬於不當取得財產,則原處分認定國民黨持有欣裕台公司的股權,一樣屬於不當取得財產,因此國民黨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均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移轉為國有。國民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並無違誤,判國民黨敗訴確定。
此案於2016年11月祭出處分,歷經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7年後行政訴訟終於全案確定。對此,黨產會官員昨受訪表示,此為黨產會成立以來,首件訴訟確定收歸國有的不當黨產案件,並對於最高行的裁定倍感欣慰及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