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羅秉成。資料照。胡家銘攝
行政院會今(2/22) 通過「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我國為人權立國,是國際社會不可或缺的一員,對於國際事務參與責無旁貸,有必要致力於相關因應作為。目前聯合國9大核心國際公約中,已有6項公約於我國具國內法效力,尚有3項公約未完成國內法化,本次所提「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即為其中之一。
法務部函送「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經政委羅秉成等研商竣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法務部說明,「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係於民國95年12月20日經聯合國大會第61屆第177號決議通過,並於民國99年12月23日生效,認定強迫失蹤作為屬嚴重侵犯人權之行為,要求對犯有強迫失蹤罪之人嚴懲,並就預防強迫失蹤及保障被害人及其家人權利為規範,已為國際社會廣泛接受。
法務部表示,該案經羅秉成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會同研商無保留或採取解釋性聲明之條文。參照「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之國際書面協定,為該法所稱之條約;同法第8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條約案之加入,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本公約係屬該法所稱之條約,我國擬加入本公約,即依上開規定函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