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太陽花學運,群眾於行政院前靜坐遭驅離,前台聯立委周倪安等29人認為警方執法過當,提告向台北市政府、北市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一審認定部分員警執法逾越比例原則,造成人民受傷,判市警局應賠償周等14人共111萬1570元;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月27日)判北市警局多賠7人約30萬元。
2014年3月23日,太陽花學運期間,民眾進入行政院並舉海報要求退回服貿,警方執行驅離任務時爆發流血衝突,之後「民告官」訴訟不斷。周倪安等29人提告,分別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總金額838萬餘元。
一審於2019年10月底宣判,台北地院認為,民眾在禁制區內抗議,屬非法集會,警方驅離非法「和平」集會,應避免使用強制力,依法可命令解散、強制驅離,也可攜帶警械到場執行職務,若以柔性勸說命令解散無法達成效果,施用強制力是不得已的決定,包括分開手勾手的民眾、拉離或抬離坐、躺的民眾,「但不應把民眾當成敵人,基於教訓、洩憤和報復而攻擊民眾身體。」。
台北地院一審判定,周榮宗、李孟融、鄭運陽、陶漢、周倪安、林志傑、江政韓、蘇俊雄、黃昰森、黃貴蘭等10名原告,於事發當時在場且因員警執勤過當而受傷,除身體疼痛、對國家機關的失望而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財物損失及賠償慰撫金,為有理由,判台北巿警局應賠10人共新台幣111萬1570元。其餘原告主張因證據不足,遭駁回而無法獲賠;北巿府非賠償義務機關,不必賠。
市警局不服提上訴,認為警察局一向以最大容忍態度包容理性抗爭,但陳抗人士在行政院違法集會,影響社會秩序甚鉅,警方採取先勸離、再抬離的「漸進式」驅離,有正當性,一審沒有尊重、考量警察的「即時裁量權限」,且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認定員警逾越比例原則。
除台北市警局上訴外,一審未獲賠的共有15人,其中11人提上訴,4人未上訴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