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585號指出,國會調查權是憲法職權的「輔助性」權力,和追訴犯罪的偵查權及司法審判權不同,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不得立法授予自身行使偵查權和審判權」。此外,大法官也畫出國會調查界線,必須與《憲法》賦予職權有重大關聯,像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就不在調查範圍內。
對照此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新增的國會調查權,立法院可以成立調查委員會、專案小組,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資料,拒絕者會被處1萬至10萬元罰鍰,公務人員經立院議決,會被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國會調查權的爭議再次點燃,一是條文無明確規定調查範圍,企業、私人恐被波及,被要求提供與立院職權無關資料,二是條文規定被調查者要主席同意才能獲律師陪同,對於權益保障恐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