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出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在土地重劃案中收賄,桃園地院逆轉收押後,律師團提抗告卻遭高院駁回。高院駁回理由認定,該土地變更計畫牽涉桃園市府多個局處,經辦公務員甚多,恐有串證風險;而鄭文燦抗辯說,土地變更利益龐大,若收賄不可能只有區區500萬,但高院認為,這些錢也可能只是行賄「前金」,且他在發現手提袋6、7個月後,竟未透過部屬或呈報政風系統而親自還款,動機啟人疑竇,因此認定他有羈押必要性,駁回抗告,全案確定。
高院指出,鄭文燦否認涉及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但依據卷內證據,可認定他涉嫌重大。鄭文燦涉及的罪名是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重罪本來就伴隨高度逃亡、串證的可能性,而鄭文燦在接受檢方訊問前更傳送答辯相關訊息給秘書,顯有事實足以認定他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高院表示,衡酌鄭文燦的政商關係,另考量本案土地變更計畫一事,涉及桃園市政府多個局處事務,經手承辦公務員相當多,相關公務員可能會因為和鄭文燦過往的職務親誼、權力,甚至為避免自己涉入刑責,有附和鄭文燦說詞的動機,這樣的勾串可能性很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的手段防止。原審裁定考量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及鄭文燦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為有羈押必要,沒有不合法之處。
至於鄭文燦抗告辯稱,他不知道廖俊松(台塑顧問)帶往官邸而留在該處的手提袋裡有500萬元現金,而且他還辯稱,如果是真的要行賄,依本件土地變更計畫之利益,怎可能只有500萬元賄賂?
高院認為,500萬元現金的重量、體積不算小,鄭文燦或家人對於官邸裡有人遺落的東西,「豈有不基於官邸維安或好奇打開來查看的道理?」而且按照鄭文燦所述,他發現手提袋後所做的後續動作,居然是拖延到6、7個月後,才親自歸還給廖俊松的兒子,以便轉交給廖俊松,而不是選擇馬上指示部屬交還或交由政風室處理,這些反應非常啟人疑竇。高院表示,根據廖俊松對500萬數額決定過程的證述,發現這些可疑款項也可能只是土地變更計畫完成的「前金」而已
高院指出,檢察官是認定鄭文燦涉及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因此,鄭文燦在過程中,如何用市長職位在職務上做什麼樣的裁示,正是檢察官後續偵查內容之一。因此,鄭文燦抗告內容指稱,廖俊松的訴求和桃園市政府對於土地變更案的態度相同,沒有行賄的必要,這些辯詞不可採信。至於抗告另外指稱,檢察官沒有釋明可能勾串的對象與待證事實等,高院認為,檢察官在聲請書理由書上已經記載,鄭文燦這部分的抗辯也不可採。
合議庭綜合判斷後,認定鄭文燦的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他確定羈押2個月。高院承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遲中慧、受命法官黎惠萍、陪席法官顧正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