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到高院開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認定詐領11萬餘元助理費,一審被依貪污罪判7年4月有期徒刑,全案上訴高院審理。高院合議庭今天拋出震撼彈,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明確性原則,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並直接影響裁判結果,為了正本清源解決民代詐領助理費問題,因此裁定停審,並聲請憲法法庭解釋,合議庭也公布釋憲5大理由。
台北地檢署查出,時任民眾黨立委高虹安涉與綽號「小兔」的前行政主任黃惠玟謀議,透過小兔取得時任辦公室主任陳奐宇、時任法務主任陳昱愷及時任公關主任王郁文同意,將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浮報到「預算上限」,超過部分配合繳回給辦公室「零用金」,由高虹安決定如何運用。
高虹安自2020年2月27日到12月31日為止,由黃惠玟不實填寫「立法院立法委員自聘公費助理遴聘異動表」虛灌助理薪資,高虹安則在「立法委員」欄上親自簽名,共同向立法院浮報助理酬金。高虹安等人另涉虛報加班費,而助理則配合在「請領名冊」簽名。
高虹安一審被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11萬6514元;黃惠玟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附加240小時義務勞務), 沒收犯罪所得5642元。陳奐宇1年,緩刑3年(附加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 沒收犯罪所得506元。王郁文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附加240小時義務勞務),沒收犯罪所得466元。
高虹安到高院出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全案上訴高院後出現大逆轉,合議庭今天意外裁定停審。
高院合議庭表示,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 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
合議庭決定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違憲,並於今(1/2)日裁定停審,合議庭也具體公布釋憲理由。
高虹安涉貪案釋憲5大理由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 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下稱本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五、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黃惠玟到高院開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陳奐宇到高院開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陳昱愷到高院開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王郁文到高院開庭。資料照。陳品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