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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滿高虹安涉貪案「停審」 高檢署認「違背法理」抗告無效

    2025-01-22 16:09 / 作者 侯柏青
    高虹安到高院開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認定詐領11萬餘元助理費,一審被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全案上訴高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有疑慮,1/2裁定停審並聲請憲法法庭解釋。高檢署認為該裁定諭知「不得抗告」違背法理而提抗告,盼最高法院介入審查,但承辦合議庭認為抗告不合法,直接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一審認定,高虹安在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任內,與時任高辦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辦公室主任陳奐宇、法務主任陳昱愷及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等4名助理共謀詐領助理費,分別判刑,但上訴高院後卻出現大逆轉。

    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明確性原則,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並直接影響裁判結果,為了正本清源解決民代詐領助理費問題,因此裁定停審並聲請憲法法庭解釋。

    高檢署抗告理由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立法意旨,合議庭諭知「本裁定不得抗告」明顯違背法理,應接受上級法院審查,希望撤銷另為適法裁定。

    合議庭指出,本案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是屬於「訴訟程序」之裁定,而且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明文規定可以提起抗告的裁定。因此,檢察官提起抗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全案不得抗告。

    高虹安貪污案承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許永煌、受命法官郭豫珍及陪席法官黃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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