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嫌貪污遭判刑12年半,她痛批政治迫害,表示一定會上訴。翻攝林姿妙臉書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為涉嫌收受不正利益240萬、洗錢7844萬,宜蘭地院在去年底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處應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宜蘭地檢署認為檢方以「收賄罪」起訴,法院卻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上也有錯誤,因此認為法官量刑過輕,將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起上訴。
宜蘭地檢署查出,林姿妙有多筆財產來源不明,另認為她在2019年羅東鎮1558地號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中收受不正利益,檢廉2022年初發動搜索約談,發現林姿妙涉嫌用人頭洗錢逾7844萬元,但聲押林姿妙失敗,宜蘭地院裁定80萬交保,檢方抗告高院遭駁回確定。
檢方於同年8月23日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財產來源不明、《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刑法》偽造文書等多項罪名起訴林姿妙,另起訴女兒林羿伶、林姿妙前助理張桂綾,前宜蘭縣政府建設處代理處長、現任羅東鎮長吳朝琴,以及財稅局長盧天龍、建設處科長林志揚、龍非池、前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前農業處長康立和與科長吳東原、前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前羅東鎮經建課員黃耀智、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及地主陳正動與劉石純等15人。
宜蘭地院從2022年10月起召開準備程序庭,由於案情龐雜,去年6月起才開始進入審理、辯論程序,10月間更連開8次言詞辯論庭,全案於去年10月23日辯論正式終結。林姿妙應訊時強調,從未做過違法的事情,盼法院判無罪。
但合議庭認定林姿妙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另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另依《洗錢防制法》之特殊洗錢罪判刑3年6月,總刑期13年,合議庭諭知合併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宜蘭地檢署為檢方以「收賄罪」起訴,法院卻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特殊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上也有錯誤,因此認為宜蘭地院量刑過輕,將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起上訴,其中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因與檢方認罪協商,檢察官林的犯行並未上訴。
另外,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82條,林姿妙若被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若涉及圖利需二審判刑),內政部可依法停止縣長職務,職務將先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林姿妙大反撲,先提訴願,再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審酌,本案不屬於須由行政法院介入處理的緊急情況,加上林姿妙利用租用人頭隱匿3250萬元,未說明的可疑財產來源高達800萬元,已違反人民對公務廉潔的期待,認定處分暫停縣長職務是適當的,倘若停止執行,反而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今年1月17日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