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林姿妙不滿因「這條罪」被停職! 聲請「停止執行」確定失敗理由曝光

    2025-02-20 19:55 / 作者 侯柏青
    林姿妙確定停職。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一審重判12年半,因而遭內政部停職。林姿妙自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是「立法疏漏」,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失敗後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為,依現有事證看來,內政部處分於法有據,至於處分有無違法須透過訴訟確釐清,若藉由聲請停止執行達成遂行縣長職務的目的,反而會對公益有重大影響,合議庭據此駁回抗告,林姿妙確定停職。

    林姿妙被控貪污、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去年12/31遭宜蘭地院依圖利罪判7年、特殊洗錢罪判3年6月,另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6月,應執行12年6月有期徒刑,全案上訴高院中。而林姿妙涉及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由於符合「一審有罪就停職」的標準,內政部因此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從判決日起停止林姿妙的縣長職務及薪給。

    但林姿妙認為內政部引用的條文有疑慮,於今年1/13向北高行聲請停止執行。

    北高行審查後認為,本案不符合行政法院須介入的緊急情況,加上林姿妙租用人頭隱匿3250萬元,未說明的可疑財產高達800萬元,違反人民對公務廉潔的期待,認定暫停縣長職務的處分適當,倘若停止執行,反而對公益有重大影響,1/17裁定駁回聲請。

    林姿妙向最高行提抗告,今天被駁回。

    最高行駁回理由指出,林姿妙自2018年12月25起擔任宜蘭縣長,去年底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人事總處2017年6月22日函釋,同日處分停止縣長職務及薪給,依現有事證來看,於法有據。

    至於《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但書(編按:僅規定圖利罪為二審判決有期徒刑即停職的罪名),並未包含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這項規定,是否正如林姿妙主張的屬「立法疏漏」?即使真的為「立法疏漏」,是否會導致停職處分違法?而且原處分關於「停職期間不發給半俸」的決定是否屬於義務性的裁量?這些爭點都應該等待本案訴訟的證據調查程序時,由兩造做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且完全的辯論,才能夠進行認定。因此,依照現有事證,最高行無法認定原處分具有「不待調查顯然就知道違法」的狀況,不符合法性「顯有疑義」的狀況。

    此外,最高行也認為,《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已具體考量到,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對外依法代表地方自治團體、綜理地方政務,對內則有監督指揮權責,如果行政首長涉犯特定罪名或一定重罪,甚至有遭到羈押、通緝等狀況,卻依舊允許涉案人繼續行使首長職權,該如何期待人民信賴政府機關會公正執行職務?而且如此一來,也有利用職權危害國家及地方公共利益的高度可能。

    因此,《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才會規定,只要經過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圖利罪除外),在判決確定之前應該先停職,這項規定本來就具有公益考量。

    最高行指出,停職處分固然會損害地方民選首長的權益,但這項因素,當初立法者在制定這項規定時就已經考慮在內,這是立法者對於停職事件權衡公私益因素後所做的決定。因此,如果藉著聲請停止執行以便延宕時間,達成涉案人遂行縣長職務的目的,將危害公益,並且導致《地方制度法》設立的停職制度失去規範意義。

    最高行根據上述理由駁回抗告,林姿妙確定停職。本案承審合議庭為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合議庭審判長為王碧芳,法官為王俊雄、鍾啟煒、陳文燦、林秀圓。
    侯柏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