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已轉戰網路。資料照。陳品佑攝
中天新聞台2020年12月因NCC決定不予換照而黯然關台,中天不服NCC審查結果和NCC對簿公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年認定換照過程有瑕疵,判中天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命撤銷處分,要求NCC就判決意旨重做決定,但也駁回作成換照及國賠主張。NCC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今天廢棄中天勝訴判決,全案將重回北高行決戰。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8日,檢具申請書及換照和換照營運計劃書,為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發廣電事業執照,NCC在2020年11月18日第938次委員會以多次違規、內控失靈等理由決議駁回換照申請,並發函通知中天,同年12月12日中天新聞台停播,成為歷史案例。
中天到北高行打行政訴訟,要求做成換照決定,中天也依照《國家賠償法》請求NCC必須給付79億5369萬9980元等損失。北高行在2023年5月判決撤銷NCC的換照申請案處分,要求NCC依判決法律見解重為決定,另駁回中天要求國賠的訴求。兩造都不服,各自提上訴。
NCC上訴逆轉中天。廖瑞祥攝
最高行今天廢棄判決,將全案發回北高行更審。
最高行解釋,根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規定,申請換照審查評分合計低於「60分」為不合格,應不予許可。其中,執照有效期第4年與屆滿6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佔40分),內含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等5個審查項目),此外,未來6年營運計畫(占60分)包含「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等5個審查項目。
依照換照審查辦法規定,未來營運計畫5個審查項目的評分基準,是「準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規定。
最高行認為,換照審查辦法針對未來營運計畫5個項目,固然明訂「準用」申設審查辦法設置的評分基準,但所謂的「準用」和「適用」不一樣,「適用」是完全依照規定,「準用」則是針對某些事項設置的規定,在性質相同或相似的範圍內適用,並不是完全依照準用法規的規定。
而頻道的申設和換照,本質上不一樣,因此,對於未來營運計畫5項目的評分標準,不是非得依照申設審查辦法所定的評分比重。依2018年修正的申設審查辦法規定,重設評分比重的目的,是要讓申設審查辦法和換照審查辦法的評分基準一致,才會配合將兩款的審查項目各減10分,其餘3款並沒有修正,也沒有大幅更動各個審查項目評分比較之意,因此,該辦法修正後,各審查項目的評分比序、比重,和修正前相比,沒有明顯差異。
因此,NCC「準用」2018年修正後的申設審查辦法規定,審酌未來營運計畫5項目在換照審查時應考量的輕重程度後,決定維持依照原來的評分標準,不能說這樣違法。因此,原審的法律見解稍嫌速斷,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誤。
最高行認為,NCC的7位委員對換照的審查事項,既然是依照換照審查辦法鎖定的審查項目逐一審查、評分。即使申設審查辦法的第13項第1項於2018年修正後,在評分比重規定上有些許差異,但因為審查項目沒有變動,委員審查的基礎事實一致,不能只憑評分比重的差異,就逕自認定NCC在錯誤的事實基礎上做成處分。最高行指出,委員就各個審查項目的評分,只是把對項目的評價判斷,用打分數的方式來呈現,在評分比重出現變動時,並不是無法依照比例換算分數。原審認為,NCC以2020年換照評分表取代原有的評分比重,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並認為評分比較的差異會造成事實基礎錯誤,足以影響不予換照的結論,而且無從推算回復,這樣的法律見解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誤。
最高行認為,原審判決有上述違誤,兩造上訴請求廢棄有理,考量相關事實有再調查的必要性,無從自為判決,因此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本案承辦庭為最高行第三庭,該合議庭審判長為蕭惠芳,成員為法官林惠瑜、梁哲瑋、林淑婷、李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