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長鄭銘謙立法院備詢。廖瑞祥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4/9)邀法務部長鄭銘謙進行專報並備詢。針對中配「亞亞、小微、恩綺」等人因宣揚中國武統言論遭移民署取消在台居留權,媒體詢問「是否已訂定何謂鼓吹戰爭宣傳?」鄭銘謙回應,現尚未有相關司法訂定,會再研議;鄭銘謙報告時也說,若涉符合鼓吹戰爭、仇恨性言論之要件者,因不具促進公共思辨意思,更可能涉對國安、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不能以言論自由或政治上言論,指摘政府箝制人民基本權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以「言論自由不在?界線誰說了算!國家介入特定政治言論之法律邊界」為題,邀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長、通傳會代理主委、數發部長、教育部長、陸委會主委、移民署長、國安局長及人權會率所屬相關單位專題報告。
鄭銘謙在會中報告時表示,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言論自由的核心價值 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而非淪為散播仇恨或鼓吹戰爭的工具。長久以來,國家對政治言論被視為實現民主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政治上言論」與「非政治上言論」之間並不存在絕對且唯一的標準,具體個案中之言論性質、種類及所應受保護之密度,須依個案判斷。
鄭銘謙指出,我國在釋憲實務認為,在高度政治上言論應尊重人民言論表意權,言論自由的價值與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均不可偏廢,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決定該等言論受憲法保障與否,以及相應法律限制應該受到何種違憲審查標 準的審查;另公政公約第19條、第20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同時賦予立法禁止鼓吹戰爭之宣傳、仇視性言論。
鄭銘謙提到,在國際法上,羅馬規約第25條第3項規定,教唆、幫助、促成實施羅馬規 約所列犯罪(包括滅絕種族、危害人類、戰爭及侵略罪等)之人,其本身即可成立犯罪。我國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 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故具體個案中,若公然以文字、圖畫、演說 或他法煽惑他人犯刑法第100條內亂罪、第101條暴動內亂罪或第103條通謀開戰罪者,其言論若符合前揭各罪及煽惑罪之構成要件,於此情形,即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之刑責。
因此,鄭銘謙強調,政治上言論若確實具有促進公共思辨的意思,有應受保護之必要。但若涉及符合鼓吹戰爭、仇恨性言論之要件者,因不具促進公共思辨意思,更可能涉及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原則下,不能以言論自由或政治上言論,指摘政府箝制人民基本權利,法務部將持續廣納各界意見,盤點現行法制並積極妥適研議,以兼顧保障言論自由,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