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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城開庭火藥味!沈慶京爆「這原因」拒簽筆錄 檢嗆「胡說八道」他回嘴了

    2025-04-10 20:08 / 作者 侯柏青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開庭爆發力十足。資料照。廖瑞祥攝
    台北地院今天下午開審京華城案提訊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律師團主張檢方去年12月的偵訊筆錄屢用「括號」記錄沈的神情,沈因此拒簽名,律師遂主張筆錄無證據能力。沈控訴,他要求刪括號被拒,「我拒簽名後,檢察官就把文件收一收走了。」公訴檢察官姜長志冷吐「胡說八道」,沈回嘴「你憑什麼說我胡說八道?」委任律師徐履冰跟著罵檢,「是你先挑起的欸!」庭訊氣氛火爆。

    北院今天開庭,沈慶京坐著輪椅虛弱出庭,還抱怨自己現在每天都在看守所看病,出庭就會犧牲看病時間。

    曝筆錄沒簽名「禁當證據」!檢辯解讀不同

    法官詢問檢辯對各項證據的意見時,沈慶京的辯護人突然表示,沈慶京在去年12月13日(在台北地檢署)的偵訊筆錄沒有沈慶京的簽名,認為這份筆錄沒有證據能力。

    公訴檢察官廖彥鈞則搬出法條強調仍有證據能力。廖彥鈞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檢方表示,筆錄不一定非要被告簽名不可,不會影響其證據能力,而且沈慶京和3名律師拒簽筆錄,已經在筆錄的倒數第6行附記事由,筆錄製作完全合乎規定。

    不過,同樣一條規定,沈慶京的委任律師廖威智卻有著完全不同的解讀。他認為,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簽名,簽名是必要事項,欠缺簽名等於「筆錄沒有完成」,本來就沒有證據能力;他也說,「附記」只是讓法院知道沒有簽名而已,不是靠著「附記」的方式就能治癒筆錄的瑕疵。

    受命法官許芳瑜見檢辯針鋒相對,也來了解真相。她根據筆錄記載發現,當天在場的辯護人包括3名律師徐履冰及胡原龍(已解任)、越方如(已解任),她遂問目前仍是委任律師的徐履冰,當天發生什麼狀況?

    徐履冰解釋,被告和律師會拒絕簽名,都是因為負責訊問的檢察官當天在紀錄沈慶京的回答時,都會在後面「括號」記載沈慶京的表情等主觀看法。「我們3名律師都跟檢察官說,筆錄不應該這樣記,但是檢察官拒絕刪掉括號,考量裡面都是主觀記載,因此沈慶京和律師都拒絕簽名。」法官問徐履冰,「你們有核對內容嗎?」徐履冰說,「當時沒核對了,因為我們拒絕承認。」

    沈慶京稱身體孱弱,但開庭精氣神十足。資料照。廖瑞祥攝

    檢方嗆沈慶京「胡說八道」,他罵回去

    沈慶京這時突然舉手搶著發言,表示要還原當天的情況。沈慶京苦笑說,「可能是我那天特別敏感,這件事情是我先發現的,我要他(檢察官)拿掉,但檢察官拒絕我的要求,我拒絕簽名以後,他就把文件收一收就走了。」

    公訴檢察官姜長志冷不防的抨擊「你胡說八道!」沈慶京聽到也不甘示弱,中氣十足地回嗆「你憑什麼說我胡說八道!你有在現場嗎?」徐履冰也參戰跟著嗆檢察官,「這是你先挑起的欸。」

    檢察官姜長志不疾不徐地表示,當天檢察官會詳實記載沈慶京的動作和表情,是因為他不斷表示「身體狀況不好」,檢察官才會必須一邊開庭、一邊注意沈的身體狀況,做文字記錄,是為了以後聲請延押或強制處分時判斷用的,所以檢察官才會用括號註明。

    姜長志說,律師的說詞已經替檢察官證明「註記沒有和被告回答混在一起,法官看的時候,可以很清楚看到何為註記、何為回答。」他強硬表示,被告在法庭上可以要求檢察官詳實記載,不可以要求檢察官刪除訊問問題及在法庭上觀察的註記。此外,筆錄沒有簽名是否有證據能力,檢方已經舉證《刑事訴訟法》規定供法院判斷。「被告和律師爭執檢察官有不正訊問,可以請法院當庭勘驗當天的偵訊光碟,就可以了解。」

    徐履冰則不滿表示,當天我們3個律師當場都有和檢察官說,如果要記載必須「分開來記」,這樣大家都沒意見,但他(檢察官)都故意寫在被告回答的後面,勘驗光碟沒問題啊,法官勘驗以後,就會知道當場是什麼情況。

    沈慶京的另名委任律師廖威智則說,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筆錄只能記載受訊問人的陳述」,他質疑,「檢察官這樣弄似乎想影響法院的相關心證,同樣的表情有不同解讀,這是不對的,檢察官是法律專業,不是醫學專業,沒資格判斷被告表情的意義。」

    聽到廖威智說「筆錄只能記載受訊問人的陳述」,法官充滿好奇,反問廖威智說,《刑事訴訟法》只有規定要「記載」,似乎沒有「只能記載受訊問人的陳述」,法官請廖威智把這段話的「出處」找出來呈報法院,廖威智應允。

    檢辯因為一份筆錄沒簽名而在法庭上互嗆、互搬法條攻防,讓北院一開庭就充滿火爆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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