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前議長郭信良。翻攝郭信良臉書
前台南市議會議長郭信良、安南區佃西里長高進見因共同涉貪,一審被台南地院分別判刑13年、9年,檢方認為郭、高兩人因被判處重刑足見逃亡風險,因此向法院聲請「科技設備監控」,甚至以鍾文智棄保潛逃作為理由。台南高分院今(4/28)裁定駁回,認為現階段對郭、高施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替代措施應為已足,鍾文智等人棄保潛逃更是與本案無涉。
檢察官聲請意旨指出,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台南地院判處13年、9年重刑,足見逃亡之風險,在客觀上已提升而遠高於提起公訴移審之時。同時,郭信良、高進見迄今仍否認犯行,且郭信良長期擔任臺南市議員、議長,各界人脈關係豐厚,有相當之影響力,高進見、郭信良長期合作、關係良好,迄今仍有去向不明之高額犯罪所得賄款。
檢察官並指出,歷來台南市(縣)議長黃郁文、吳健保等人涉案判刑後,均棄高額保金潛逃,且最近炒作TDR案遭判刑之鍾文智亦棄高額保金潛逃,在在說明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有更高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所具有之逃亡風險,且有逃亡之能力。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基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建請依刑事訴訟法命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於一定期間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並應每日於指定之時間,在限制住居地址,向科技監控中心報到,以降低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畏罪潛逃之風險。
不過,台南高分院合議庭駁回檢方「科技設備監控」之聲請,理由指出,目前檢方除了命被告郭信良、高進見除各提出150萬元、50萬元之保證金外,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防免其逃亡之可能。法官認為,應足以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形成拘束力,擔保本案後續審理及保全被告2人之效果與目的。
台南高分院並指出,被告郭信良、高進見自112年9月5日具保停止羈押迄今,長達1年半多的時間,均遵期到庭,可見被告2人願接受司法審判,亦無任何事證顯示其等有逃亡意圖。
台南高分院認為,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事證,釋明如未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再加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不足以擔保其等不會有棄保逃匿之虞,再衡酌科技設備監控,乃記錄被告於監控期間內之行蹤或活動,監視及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應審慎為之,自應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隱私及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台南高分院指出,現階段對被告郭信良、高進見施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替代措施應為已足,並符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故尚無增加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至於檢方提到黃郁文、吳健保、鍾文智等人棄保潛逃,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均否認犯行等情形,法院則認為這些事由與「降低被告郭信良、高進見畏罪潛逃之風險」,均屬無涉。本件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