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捍衛公務員「安全健康」 考試院修法:性騷、霸凌、酒駕最重可免職

    2025-05-01 19:30 / 作者 曹岡陽
    勞動部去年傳出疑似霸凌案件,洪申翰上任勞動部長立刻前往打氣。勞動部提供
    公務體系霸凌、性騷案件頻傳,針對保障公務人員工作時的安全與健康,考試院會今天(5/1)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以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等3項法案。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將職場霸凌及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列為重大違失行為,增列為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但相關草案近日將發函請立法院審議,另外,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則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發布實施。

    考試院指出,此次修法有兩大重點,包含「職場霸凌防治」及「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健康」。在職場霸凌防治部分,為提升法制位階、完善申訴處理機制及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修法範圍涵蓋保障法、安衛辦法及考績法。

    考試院說明,此次修法有兩大重點,包含「職場霸凌防治」及「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健康」。在職場霸凌防治部分,為提升法制位階、完善申訴處理機制及追究行為人行政責任,修法範圍涵蓋保障法、安衛辦法及考績法。

    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保障公務人員免受職場霸凌的責任,並將職場霸凌定義入法,同時明定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以及增訂機關違反安衛辦法之處罰;另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約用人員等亦準用保障法職場霸凌規定。

    至於安衛辦法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完善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機制,包括行為人涉案情節重大得先調整職務,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不得少於2分之1,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以及課責機關調查處理責任,須迅速採取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並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等。

    考績法第12條修正草案,將職場霸凌及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為,增列為得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之情事,以完善相關懲處規定。

    在強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健康部分,考試院表示,此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包括:一、強化公務機關安全防護機制,於安衛辦法明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並增訂主管機關得召開安全衛生諮詢會以提供相關建議。

    二、提升高風險職務的安全防護,於安衛辦法增訂「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專節,明定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定期維護汰換機具設備、建立緊急事故應變方案、及提高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次數等規定,具體保障危勞職務公務人員之職場安全。

    三、落實逐級監督檢查及通報制度,於安衛辦法增訂「監督與檢查」專章,明定各機關應實施自我檢查、對所屬機關實施定期抽查及專案抽查,並提出改善措施建議,就未改善者,配合訂定課責機制;另於保障法增訂相關罰則,除處應負責人員一定金額罰鍰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機關並應移送檢察機關。

    考試院指出,針對職場霸凌事件衝擊公務體系,院長周弘憲去年12月就職典禮上即宣示,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法制化列為第14屆考試院最優先要務,以使公務人員保障能更加完備。
    曹岡陽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