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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罷瑤一絲曙光熄滅!賴苡任聲請暫時處分被打臉 北高行駁回理由曝光

    2025-06-05 17:56 / 作者 侯柏青
    罷瑤召集人賴苡任(左)聲請假處分,委任妹妹、律師賴苡安(右)辯護,但法院駁回聲請。資料照。廖瑞祥攝
    罷免綠委吳思瑤的第二階連署補件至6/7為止,罷團「地動刪瑤」領銜人張克晉退出,召集人賴苡任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法院命中選會受理他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及連署人名冊。北高行合議庭今天以「當事人不適格」等理由駁回其聲請,讓罷瑤的一絲曙光暫時熄滅。全案仍可抗告最高行政法院。

    賴苡任主張,吳思瑤罷免案通過第一階段的提議人門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2項後段規定,中選會已通知提議人的領銜人張克晉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張克晉於4/8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而第二階段的徵求連署期間應於6/7屆滿,但張克晉卻在5/1公開聲明退出不履行領銜人義務,他認為「備補領銜人」應自動遞補。

    賴苡任為了避免罷免案付諸流水,因此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主張中選會應該在6/7屆滿日前,受理他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及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1份,並依罷免程序續行查對,如果中選會對於查對結果不足法定連署人數通知補提時,應通知他補提。

    賴苡任聲請假處分開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依照《選罷法》第7條第1項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而《選罷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1份,於第1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1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合議庭認為,條文所稱的「選舉委員會」,依《選罷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本法第80條第3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辦選舉委員會。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照上述規定,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受理之適格機關應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並非中選會,賴苡任聲請中選會應該「受理」其所提出之連署罷免函及檢附連署人名冊,並沒有依據。

    合議庭表示,依照賴苡任聲請內容,主要爭執的是張克晉公開聲明退出而不履行領銜人義務,應由備補領銜人自動遞補,合議庭表示,倘若他的主張可以採信,也應該是「備補領銜人」才會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過,賴苡任僅以公眾週知為由,泛稱自己為罷瑤團體的「召集人」,卻未向法院釋明清楚他是本案適格聲請人的理由,況且,「召集人」也並非《選罷法》所規範的人員,因此聲請不合法。

    合議庭表示,目前賴苡任尚未向主辦機關提出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就逕自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院無法認定他已經釋明其和中選會之間,有什麼爭執的法律關係存在,本案聲請不符《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要件,既然聲請於法不合,就應該予以駁回。

    本裁定仍可抗告。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侯志融、受命法官傅伊君及陪席法官張瑜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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