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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反罷迷思】高喊虐兒可判死!司法考量「剴剴條款」可沒那麼簡單

    2025-07-25 07:30 / 作者 侯柏青
    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三讀通過「剴剴條款」。資料照。李政龍攝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俗稱「剴剴條款」的《刑法》第272條之1、第286條修正案,分別在殺人罪和傷害罪中修法加刑,增訂虐殺、虐死未滿7歲童最重判死刑。主管《刑法》研修的法務部、司法院尊重殺人罪的立法選擇,卻對「幼童凌虐致死罪」最高可處死刑的立法方式有滿滿的疑慮。司法單位認為,「幼童凌虐致死」屬於「凌虐」和「過失致死」的加重結果犯,若將刑度拉高成跟「故意殺人」一樣,會產生罪責不相當的問題,也可能違反去年「憲判字」第8號針對「死刑」的解釋。

    根據新修正的《刑法》第272條之1規定,「對未滿7歲的人犯殺人罪,加重其刑2分之1,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之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立法院也修正《刑法》第286條,在凌虐致死部分,增訂「對未滿7歲的人凌虐致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條文。

    有意思的是,法務部和司法院當初在立法院修法過程中,並未反對將「故意虐殺幼童」入法並定下「無期徒刑、死刑」的選項,但部、院對於「幼童凌虐致死」的法定最高刑度「死刑」,卻有不少意見。

    法務部強調,對於虐殺兒童,向來主張加重刑責、從嚴追訴,犯下殺人罪是侵害人的「生命權」,犯傷害罪則是侵害「身體法益」,依據現行的《刑法》271條的殺人罪規定,故意殺害兒童,原本最重就可以判死刑,因此再增訂《刑法》第272條之1的虐殺罪,這部分尊重立法選擇。

    不過,法務部認為,「用凌虐方式殺害兒童」和「凌虐兒童致死」,在法律上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簡單來說,「凌虐致死」是「虐待行為」加上「過失致死」的結合,屬於「加重結果犯」,如果直接拿來和「故意殺人罪」比較,故意殺人罪的可責性當然更重,把兩條罪名的最高法定刑拉到一樣重,恐違反罪責相當原則和比例原則。

    而司法院也有自身的反對理由。今年5月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回應民意,虐童刑責法制總檢討」公聽會時,司法院就舉出去(2024)年憲判字第8號的主文第一項意旨,認為根據大法官解釋,「死刑為最重本刑」只能適用在「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的殺人既遂犯行。

    司法院認為,依據大法官解釋的準則,「幼童凌虐致死罪」本質上為加重結果犯,不是因為行為人的「直接故意行為」才造成幼童死亡,而是一種「過失行為」,因此不能歸類為「情節最為嚴重之罪」。因此,立法者將「幼童凌虐致死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為「死刑」,可能不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司法院主張,《刑法》第286條第5項,原本就規定對於未滿7歲的幼童犯凌虐或妨害身心發展,要加刑2分之1。在這個情況下,又將「幼童凌虐致死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為「死刑」,加總起來的法定刑,恐高於《刑法》殺人罪。

    更弔詭的是,殺人罪在罪質理論上,本來就應該比「幼童凌虐致死罪」來得重,如此一來,不就會產生立法體系失衡的現象?舉例而言,如果行為人的「犯罪故意」從「虐童」大幅提升到「殺人」時,偵審機關勢必將改用殺人罪偵辦或審理,但行為人承受的刑罰卻可能比原本的凌虐罪來得輕,怎麼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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