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李政龍攝(資料照)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今傳有意選下屆黨主席,但據「114年黨主席選舉作業細則」,參選人須「未曾受停權 1 年以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或註銷黨籍」黨紀處分,傅2009年曾因脫黨選花蓮縣長遭開除黨籍,應無法取得參選資格。但傅營人士解讀,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傅還是可以選。
傅營人士表示,傅崐萁之前面對勸進均不置可否,這兩天確定現任黨主席朱立倫不競選連任後,再看到目前檯面上有意參選者,在籌募黨務經費、領導黨務、黨團與推動藍白合上,都可預期有些不足,才有必較積極想法。
該傅營人士說,傅崐萁現在確實覺得「自己應該出來承擔一些事情」,對黨主席選舉,目前想法「應該朝願意承擔的方向」思考。
有趣的是,黨紀規範是否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爭議,在傅崐萁2009年脫黨參選花蓮縣長前也曾發生過。
2008年11月22日國民黨臨全會修正黨章「排黑條款」,將三審有罪確定不予提名規定改一審有罪即停權、喪失黨內初選資格。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當時定11月22日為犯罪行為分際線,之前犯罪適用舊法,之後適用新法。
配合黨章修正,國民黨廉能委員會於隔年(2009)4月21日做出決議,表示「為了維護黨的聲譽,提高廉能形象,符合社會期待」,要求黨中央對「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者不予提名,為黨年底縣市長等公職提名訂出標準。
但因黨章「排黑條款」不溯既往的解釋,遭外界批評未展現與黑金畫清界限決心,廉能會當次會議也決議,建議黨中央「取消」不溯及既往規定。
之後時任國民黨立委的傅崐萁,在爭取國民黨提名參選花蓮縣長時,因「排黑條款」遭阻,當時即主張自己的官司都在當立委前發生,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影響他的參選資格。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廉能委員會也於當年8月4日開會認定,當年花蓮縣長初選在5月間辦理登記,所以即使黨中央已增訂排黑條款,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傅不應因修法而喪失資格。
但黨中央隔天即否決傅崐萁參與黨內初選資格,當時黨祕書長吳敦義表示,身為執政黨須最高規格看待社會要求的廉能標準,「我們不可能提名傅崐萁同志為縣長候選人,既然不能提名他是縣長候選人,就不能讓他參加初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