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行政區劃程序法》,要求政院明年7月前實施。李政龍攝
立法院今(10/17)三讀通過《行政區劃程序法》,明定行政區域新設、廢止、調整程序,並擴大地方民意參與決策。附帶決議也要求,行政院應在2026年7月1日前實施。
按照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然而現行法沒有相關規範。民國1992年起,內政部推動行政區劃相關立法工作,曾6度報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但都未能完成立法。
立法院今完成三讀,根據三讀條文,明定行政區劃是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的新設、廢止或調整,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自然及人文資源合理分配,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分布,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歸屬,選舉區劃分等。
條文同時明定,行政區劃除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外,人民或團體也得提出行政區劃計劃建議。各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區劃前,應廣徵意見,擬定行政區劃計劃草案公開展覽30日,並應辦理公聽會;必要時得辦理公民民意調查。
此外,涉及直轄市、縣市的行政區劃計劃,由內政部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鄉鎮市區行政計劃則由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內政部核定。經核定後應在收到公文次日起30日內,將行政區劃計劃發布,並公告實施日期。
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院應在2026年7月1日前實施,內政部應儘速研訂相關子法,並每3個月將進度函知立院內政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