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陳祖傑攝
立法院今(12/26)天三讀通過《青年基本法》,將青年定義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保障18歲以上青年可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另外,三讀條文也要求要求中央政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100億元,用於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行政院、朝野立委均提出《青年基本法》草案,要求各級政府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定期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保障青年各種權益等。
這次立法焦點之一在於「18歲公民權」,多個民團上週召開記者會,表示2022年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民複決未過,並非社會反對,而是受限於過高的修憲門檻,如今在不啟動修憲的情況下,立法院可以合憲、務實地實現18歲公民權。民團也指出,隨著民法、公投法皆已採18歲為成年或投票年齡,唯獨公職選舉仍停留在20歲,制度明顯斷裂。
立法院今天召開院會,並審查《青年基本法》草案,在攸關青年定義的第2條中,朝野經協商後達成共識,按照行政院版本,將青年定義為「18歲以上、35歲以下」。另外在涉及公民權的第20條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保障18歲以上青年可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並在2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此外,在攸關設置「青年發展基金」的第25條方面,雖然民進黨團持反對意見,認為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要有明確財源才可設立,但不敵藍白人數優勢,以56票贊成、50票反對,通過藍白提出的再修正動議。
根據三讀條文,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的青年,給予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另外也要求中央政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100億新台幣,用於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並在此法施行後5年內逐年編列預算,而且需要設置「青年發展基金管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