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政院修法守護兒少 未成年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

    2026-01-29 12:54 / 作者 政治中心
    行政院拍板修《刑法》,未成年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示意圖
    考量性侵害犯罪隱密性、兒少被害人案發時身心尚未成熟,未能即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導致錯失法律追訴時限,行政院今(1/29)拍板《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隨著#Me Too運動風起雲湧,受害者漸漸勇於揭露,但仍存在著過去因傳統價值觀、社會禁忌及權勢不對等因素,許多童年時遭遇性侵的受害者難以對外求助,成年後鼓起勇氣尋求司法協助時,卻已超過「追訴權時效」。

    現行《刑法》規定,2006年以前所發生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期時效為20年,近期監察院、立委及民團接連呼籲廢除未成年性侵案追訴期,直至成年起算,並為此聲請釋憲。

    行政院會今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以及配合擬具《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法務部指出,修法重點包含,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法務部指出,追訴權時效制度目的,除了考量法秩序的安定性外,同時督促執法機關善盡訴追義務,而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但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等到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法務部說,此次修法是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規範,將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立法。

    《太報》關心您:若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請撥打113專線,尋求專業協助。
    政治中心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