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法》修正案,明定性侵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 20歲前,不計追訴時效。資料照
立法院今(7/7)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的救助,使得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
因此,行政院年初提出《刑法》修法,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朝野立委修法內容趨於一致,今三讀通過,保障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