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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拚解任群聯潘建成「董事」職 投保中心花5年打訴訟逆轉了

    2025-01-15 18:15 / 作者 侯柏青
    潘建成(左2)早已自行辭任董事,改任執行長。翻攝群聯電子官網
    NAND控制晶片大廠群聯電子(8299)2016年8月爆出財報不實案,事後遭檢方追訴,引起媒體廣泛報導,投保中心2019年10月間對時任群聯董事長潘建成提出「解任董事」訴訟。一審認定投保中心未在知悉2年內提告判敗訴,潘建成事後辭任董事及董事長,投保中心上訴二審又吞敗。不過,投保中心說服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天終判投保中心勝訴,得以合法解任董事。得上訴。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權,「自保護機構知有解任事由時起,2年間不行使,或自解任事由發生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

    一審認為,群聯2016年因爆發財報案遭搜索,當時還主動開記者會說明及發布重訊告知,檢方隔年9月1日發布偵結新聞稿(事後遭高檢署發回後另行起訴),案件的發生和偵辦均經媒體大幅報導,投保中心不可能不知情,因此認為,投保中心直到2019年10月25日才提出解任訴訟,已明確超過兩年的「除斥期」,據此判投保中心敗訴。

    潘建成於2021年11月中旬,宣布自行辭去董事及董事長職,改任群聯執行長,翌年本案二審宣判結果與一審相同,認為超過2年的提告時間,二度判決投保中心敗訴。

    但投保中心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成功爭取到再次更審機會,高院更一審今天則做出逆轉判決,改判投保中心勝訴。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潘建成雖然在2021年11月18 日就辭任群聯董事及董事長職務,但保護機構的裁判解任訴訟具有失格效力,因而認定本案訴訟存在打官司的利益,有繼續訴訟之必要。此外,投保中心在《投保法》修正前(2022年10月25日)起訴本案,已經合法行使解任權,其權利不應修正後的《投保法》增加兩年的除斥期間規定而消滅。

    合議庭認為。群聯於2009年至2014年製作的虛偽財務報告內容具備「重大性」,足以影響一般理性投資人之投資判斷,也經過高院判刑確定(判處1年10月、緩刑5年並支付公益捐款及法治教育),潘建成的行為確實違反董事應負的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嚴重影響群聯正常運作及破壞商譽,屬於重大損害群聯的行為。

    合議庭指出,參酌《投保法》立法理由,他既然有重大違反市場交易秩序及損及公司商譽的不誠信情事,縱使沒有造成公司或股東股票交易損失,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不應讓他得在3年內擔任群聯的董事、監察人等,以避免影響公司誠正治理及危害公司永續經營。

    合議庭因此認定,投保中心訴請解任潘建成的董事職務有理,逆轉改判投保中心勝訴。全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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