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涉中信內湖購地弊案!老臣張明田刑案還沒結 民事二審判賠8.9億元

    2025-03-25 18:25 / 作者 侯柏青
    中信老臣張明田。資料照。讀者提供
    前中信金財務長、董事長室專門委員張明田與胞弟張明人、時任中信經理人陳永晋等人,涉嫌低價買下台北市內湖區土地後,高價轉售中信銀,居間套利逾8.9億元。張明田一審判15年,二審依兩罪各判8年6月,最高法院目前發回高院纏訟中;民事部分,一審判張明田必須賠償中信金8.9億元,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張仍須賠中信金8.9億元。可上訴。

    中信金回應指出,中信商銀購置資訊大樓及行政大樓交易過程,均遵循本公司相關決策流程辦理,購置價格亦經外部鑑價機構認定合理,因此,並無受有損害之情形。另經徵詢本公司法律顧問建議,今日民事判決就損害之認定,似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之認定未盡相符,是否受有損害尚待司法機關做最終認定。

    調查指出,中信銀總務處從2012年就開始替中信銀尋覓適合的資訊廠辦,均由總管理處行舍管理處人員向張明田面報進度,張明田夥同經理人陳永晋等人謀畫,用人頭買下安康段土地,再運用再集團的影響力高價轉售給中信銀,居間套利逾8.9億元,遭台北地檢署依特別背信罪起訴。

    一審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罪判張明田15年,併科罰金5億元;二審則認定他涉嫌兩罪,各判8年6月,另併科罰金9千萬、3億元。最高法院將刑案撤銷發回,全案目前在高院更一審纏訟中。

    在民事部分,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也提出民事訴訟,追究張明田的責任。

    該中心主張,張明田利用兩筆土地分別套利1億8234萬7200元、7億1092萬8200元,讓中信銀損失高達8億9327萬5400元,而中信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是中信金持有的百分之百銀行子公司,張的行為自然也損害中信金控。該中心認為,自己是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設立的保護機構,但請求中信金控審計委員會及獨董、董事會成員必須向張明田提起訴訟,卻未獲置理,因此,依《投保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張明田給付損害賠償。

    一審判決張明田如數賠償,二審今天駁回張明田上訴。

    二審合議庭理由指出,張明田在2013年6、7月間改任中信金、中信銀董事長室專門委員,但實際上,他擁有中信銀、中信金的薪資、人事、行政及決策權,總務處行舍管理部必須向他報告獲取同意後,才能將提案送給經決會、董事會。

    合議庭表示,本案是高達10億、50億元的不動產購置案,時任董事長童兆勤和董事們,竟然都是等到召集董事會時才知道,因此,董事會實際上只能決議經由張明田准許的議案,連董事們在董事會之前,都不知道這些內容,張明田顯然有實質控制董事會議案的權限,合議庭認定他是「實質董事」。

    合議庭認為,張明田的犯行造成中信金權利受損,讓自身掌控的永約公司藉此賺取價差,張明田未忠實執行業務,也沒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他必須負起對中信金的損害賠償責任。

    合議庭因而認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有權依照《投保法》規定,請求張明田給付中信金控8億9327萬5400元的損失,一審判准賠償有道理,張明田上訴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侯柏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