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總理事長潘俊榮。資料照
針對立法院近期提出審議《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修正草案,工總蒐集相關產業公會的意見後,認為草案包括縮短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由企業承擔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准駁的責任,以及在審查要件中增加不確定的概念,恐導致產業營運不穩定,影響我國空污治理效能與行政信任,呼籲維持現行管理機制。
工總說明三大理由,
包括草案將許可證展延有效期間由3至5年縮短為為2至5年,不利於空污治理與維持程序品質;草案將展延審查期間限縮為「僅得延續2個月」,由產業承擔地方政府未能及時完成審查的後果不合理;草案使地方政府在展延審查時,得以「有健康風險之虞」為由,變更原許可內容,該條文雖出於公共健康考量,但因規範模糊、空白授權,反而可能衍生執行不確定性與重複管制。
工總表示,修正草案第30條第1項將許可證展延下限改為2年起跳,恐將由最少3年一辦改為最少2年一辦,既依規定在許可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須申請展延,意即辦完展延核准後不久須再提出申請,幾乎是頻率增加50%,將大幅增加事業單位的行政人力成本與公文往返負擔,地方環保局每年案件暴增,恐導致審查積壓,反造成失效風險。此外,實務上頻繁申辦無助於改善污染,徒然增加行政成本。
其次,修正草案第30條第3、4項新增事業即便依法定期限提出許可證展延申請,地方政府逾期未作准駁決定,業者僅得繼續運作2個月,到期後即須停工。綜觀全國約8000家中大型廠商皆倚賴操作許可持續運作,其中逾5成為高科技光電半導體業、石化業、鋼鐵業、水泥業、國防產業及各中大型企業鍋爐,還有連續運轉設備,地方政府因審查積壓導致強制停工恐造成大規模上下游斷鏈與經濟損失。
最後,修正草案第30條第5項「健康風險之虞」所延伸的變更許可內容、控制設備、排放量限制,以及審查程序文件等,均未提供主管機關具體規範,此空白授權將造成地方政府與業者無所適從。業者在無法預期何時會觸及健康風險門檻,也擔心在投入大量資本改善設備後,可能因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之虞而限令變更的情形下,將削弱投資信心。
此外,公私場所使用易致空氣污染物質或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等係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各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不一,易造成各地方公私場所使用不同標準,對於資源循環及國家淨零政策並無助益。
工總強調,近期因美國實施或研議對各國輸美產品加徵關稅,各國陸續展開關稅措施及貿易談判等不確定因素,造成國際關稅變化與地緣政治風險,產業經營已十分辛苦,盼立法院能體察民瘼,維持現行管理機制,避免對企業營運、污染防治與行政秩序造成重大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