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財司修正金融機構CRS(台版肥咖)免罰要件,並更新裁罰倍數表。李政龍攝
財政部國財司今(29)日表示,為了提升申報金融機構遵循意願,落實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修正發布申報金融機減免裁罰規定;違章情形由「短漏報」修正為「錯誤申報」及「未申報」2類別;也針對各種違章情形,明確裁罰倍數表。
國財司長李明機表示,自2017年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辦法,俗稱台版肥咖條款)以來,都是以輔導為主、裁罰為輔,而且迄今沒有任一家金融機構受罰。
不過,參酌金融機構實地檢查的實務經驗,通盤檢討修正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表,放寬免罰要件。其中,違章情形由「短漏報」,分別修正為「錯誤申報」及「未申報」。
另外,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更正申報、補報未超過一定數量或比例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而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且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就「錯誤申報」、「未申報」及「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均增訂「首次裁處且配合完成遵循事項」的免罰要件。
裁罰倍數表方面,拒絕CRS調查者,未依限辦理首次罰3,000元,第2次罰9,000元,第3次以上每次3萬元。
CRS申報問題者,最低每帳戶罰3,000元,未依限更正者再依次加重裁罰至4,000元~7,000元不等;非故意違規上限20萬元,故意違規者每次最高30萬元。
CRS未依規定盡職審查者,較低資產帳戶每次20萬元,高資產者每次50萬元,故意違規者將重罰1,000萬元。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的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自今年12月26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申報金融機構於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今年12月26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申報金融機構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據悉,我國目前金融機構申報CRS的國家有日本、澳洲、英國。美國尚未納入台版肥咖申報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