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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交易夯 KPMG提醒企業要留意法律風險

    2023-08-16 14:09 / 作者 吳馥馨
    圖為台北市政府「能源之丘」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太陽光電系統。廖瑞祥攝
    為邁向淨零排放,不少企業會購買碳權抵換,但近日傳出知名驗證機構Verra驗證的碳權有造假疑慮。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表示,建議交易平台及參與碳交易的企業增加對碳權交易國際實務及法律議題的認識,以避開交易風險。

    台灣碳權交易所日前掛牌,營業項目包括國內碳權交易、國外碳權買賣、及碳顧問諮詢和教育宣導等;莊植寧指出,為活絡國內碳權交易,建構長久且具國際競爭力的交易市場,也要及早訂定相關子法、確立碳權取得及交易等細部規範。

    全球碳交易大致可分成「強制性」、「自願性」兩類,前者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為代表;我國依《氣候變遷因應法》則是先推動自願減量額度交易,因執行環保署核准的自願減量專案而取得的減量額度,待相關子法完備後,會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出售給有抵減需求的業者。

    此外,台灣碳交所也擬與國際認證機構簽約,引進國外自願市場之碳信用額度,以協助國內企業取得國外碳權。

    莊植寧表示,無論來自國內或國外,這些自願性碳權的品質如何、是否真正具備減碳效益,就肩負碳揭露義務,並對股東、利害關係人、消費者、下游客戶等負有法律責任的企業而言,想必是不容妥協的課題。

    莊植寧指出,為避免造假、漂綠風險,透過妥善交易機制確保買方權益,及妥當分配各方責任,實需仔細酌量。

    再者,碳權交易不像證券買賣為單純的一次性交易,在以專案為基礎的碳權買賣中,雙方契約關係可能持續數年或十幾年,在此過程中如何監督、驗證專案執行成效,一旦碳權品質不佳時如何填補買方損失,也有賴專業服務及完善規劃,以避免日後交易紛爭。

    她建議,與台灣碳權交易所性質相仿者有新加坡Climate Impact X (CIX)碳權交易所,泰國及馬來西亞也在這兩年建立自願性碳交易制度,這些國家的發展經驗或可作為台灣碳交所借鏡。

    關於碳權交易機制正式啟動後,如何選購合適的碳權產品?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倪伯萱建議,企業應針對自身產品及市場特性,釐清相關國家、區域、乃至於影響力深厚的產業龍頭們所要求的碳規範內容,考量不同規範間就取得碳權的條件、誘因、限制等異同,並確定企業購買碳權的目的為何,才能規劃明智、有效率的採購策略。

    舉例來說,依《氣候變遷因應法》,需取得經環保署核准的國內減量額度,才能進行增量抵換,因此購買國外碳權恐無助合規。

    而目前台灣碳權交易所預設買賣的碳權屬「自願」市場之碳信用,依歐盟CBAM法規,取得該等減量額度將無法抵減歐盟CBAM,而企業在台灣依法繳納的碳費則可以抵減歐盟CBAM。

    因此,倪伯萱表示,若企業是基於產業鏈因素或社會責任及形象而購買碳權,則可能需要更多前瞻性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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