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中秋佳節將至,營業人饋贈客戶或員工中秋節禮品,到底要不要開發票?台北國稅局今(14)日說明有「兩種情境」,營業人應予注意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以自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若轉做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
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把原本要拿到市場上銷售的貨物,當成禮品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因為在買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在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而且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如果營業人在購入禮品時,就已決定供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故而在饋贈該禮品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甲公司購入待售商品100件,取得成本10萬元,進項稅額5,000元於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甲公司卻將這批商品轉作犒賞員工中秋佳節贈品。由於在購買時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而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筆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但如果甲公司又再以21萬元購入10件禮品,作為饋贈客戶禮品,因當時是以「交際費」入帳,進項稅額1萬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把該禮品送出去時,就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了。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饋贈禮品時,應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