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
年終將近,勞動部今(11/3)提醒,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為請休期間,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的特休假日數,除了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其餘日數,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截至今年10月底為止,全台已開罰466件、裁罰金額2080萬元,裁罰最多的縣市為新北市、台北市和桃園市。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特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但實務上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特休假規定而受罰,特別提醒與特別休假請休及折發工資有關的常見NG態樣。
首先 與特別休假請休有關的5大態樣,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雇主逕自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以及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
其次是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折發工資有關的5大態樣,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以及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
黃維琛提醒,違反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當中規模較大的公司或累犯會加重至罰鍰最高額的1/2,統計2020年至2022年期間,共開罰1751件,金額5350萬元,每年平均584件左右。
另外,
截至今年10月底,有466件開罰、金額2080萬元,累計裁罰最多的前三名縣市為新北市89件、台北市59件和桃園市55件。
與特別休假請休有關5大態樣1. 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之3天特別休假,可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例如:勞工在111年3月1日到職、112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日,共計10日。
2. 雇主逕自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特別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3. 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別休假。
4. 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於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5. 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折發工資有關的5大態樣1. 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2.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有明定未休日數工資發給之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於次年1月5日發給,或於次年1月30日前發給。
3.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定基準計算未休日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之情事。
4. 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之年終獎金,分屬不同事項,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5. 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特別休假是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未休畢之日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