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露營的車遊族以下這消息可要注意了!交通部配合內政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作業、已同步訂定發布《露營場管理要點》。你可知道這意味著什麼嗎?意味著原本近七成妾身未明無專法可管、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林地上約1300家的露營場地,將有條件獲得「就地合法」。面積未達1公頃(3025坪)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露營業者將得到法源許可合法申請經營露營場地。
這樣究竟是福還是禍呢?嗯…往好處想是瘋露營的車之一族,未來可以到更多的合法露營場地、露起營來更有保障不用擔心受怕。但、唉~其實只要在山區的林地大肆開發整地,這對台灣的山林就是一種傷害。不過為了給蔚為流行的露營活動一個出口、並且解決營地亂象,總是有明確納入管理比互踢皮球沒人管理屆時出事要好吧!於是交通部邀集了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研議提出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讓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新增容許露營相關設施之修正建議草案函送內政部。
內政部也於111年7月20日也完成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發布作業。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內容:
●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面積未達1公頃者,於「農牧用地」可以有條件設置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惟總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考量山林國土保育原則,「林業用地」可以設置申請基地面積10%的營位設施及衛生設施(總面積亦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等於過去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中都沒有文字明確可以設置露營場地下,這次就讓它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裡的農牧林地上出現可以有條件設置露營設施,之後的露營設施仍要符合環保、水土保持等的相關規定。那為什麼不把它納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呢?這是因為露營場地沒任何農業性質,所以不適用休閒農業項目來訂定。
好了,這下本來近2000家僅8%合法的全台露營場地,在有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明確可以在農牧林地設置露營場地後,再依《露營場管理要點》便能申請露營場地使用許可登記。
你是不是特想知道自己一家子去的露營場地到底是非法、還是合法?沒問題,交通部觀光局早在民國107年、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規定,建立起「各露營場權管機關盤點露營場資訊平台」,截至到目前為止資訊平台網站已公布1775筆露營場地的滾動資料,一進入網頁看你是想用「合法露營場資料」點選、還是「違反相關法規露營場資料」查詢其實都可以的啦!既然政府都「有條件就地合法」給了露營場地設置名分,我們還是去合法的營地比較有保障,順便抵制不合法的業者,來保護台灣的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