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規劃輕軌藍線聯結高鐵嘉義站至臺鐵嘉義站。嘉義市政府提供
嘉義市政府預計興建輕軌連結嘉義高鐵站,近日向交通部提交「大眾捷運系統藍線建設計畫可行性評估報告」,交通部審查結果要求嘉義縣市合計負擔248億元自償開發。嘉義市府7日提出6大理由,強調嘉義捷運為中央職責,應由中央出資興建,民眾黨立委張啟楷也批評中央忘記承諾,違反大眾捷運法。對此,交通部鐵道局今(8日)澄清,捷運建設原則屬地方權責。
嘉義市交通處昨提出6大理由,從政策面、法律面、歷史承諾、事權執行面、公平面、產業經濟面等6大面向指出,高鐵與台鐵間軌道系統連成網屬國家重大政策,應屬中央應執行事項,且其他縣市高鐵聯外軌道運輸均由中央興建,唯獨高鐵嘉義站沒有提供軌道運輸連接市區高鐵站,對嘉義來說並不公平。
針對嘉義市政府提出的6大理由,交通部鐵道局今發布新聞稿指出,為因應高鐵嘉義站聯外運輸需求,行政院於94年3月24日核以「高鐵嘉義站聯外BRT執行方案」,作為高鐵嘉義站聯外運輸之服務。同函指示「本路廊原有規劃輕軌捷運之議,考量政府財政狀況及運量需求,請貴部參考本路廊運量之成長情形,再適時提出輕軌計畫。」
鐵道局指出,依據大眾捷運法第13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依據前開規定,中央及地方均得辦理捷運建設。
鐵道局進一步說,按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等地區40餘年捷運建設之經驗,由於捷運評估規劃不論路線方案研擬、運輸需求預測、路線場站選址、土地開發方式及強度等,均涉及地方政府對其都市發展之擘劃,且計畫後續推動所涉用地取得、都市計畫變更及車站周邊交通轉乘規劃等均屬地方政府權責,故除機場捷運性質特殊,屬於國家門戶國際機場之聯外運輸,93年間決議由中央興建外,其餘捷運均係由地方政府依前述大捷法第13條規定統籌辦理。
鐵道局表示,有關嘉義市政府主張,高鐵聯外為中央職責,應由中央出資並統籌辦理一節,以臺中捷運綠線為例,該路線與嘉義BRT計畫同期推動為高鐵站之聯外捷運系統,其計畫執行臺中市政府亦依照相關規定負擔用地、自償及部分非自償經費,且該府因未具捷運建設經驗,爰委託臺北捷運局代辦興建,俟興建完成後亦依大眾捷運法規定成立營運公司營運。
鐵道局並指出,其他如臺南市政府規劃中捷運(臺南捷運藍線及延伸線)亦將與高鐵臺南站連結,營運中臺北捷運、高雄捷運均提供高鐵站聯外功能,惟均依地方捷運建設的模式由地方政府主辦,中央依計畫審議結論予以補助,此為全國一致性原則。
除此之外,針對嘉義市政府所稱歷史承諾:「請交通部依據行政院2005年同意高鐵嘉義站聯外BRT執行方案,續辦輕軌藍線建設計畫規畫及依路廊運量成長提輕軌計畫」一節,鐵道局則認為市府恐對於行政院函示有所誤解。
鐵道局解釋,行政院94年間已核定高鐵嘉義站聯外採BRT系統,至於行政院請交通部參考本路廊運量之成長情形,再適時提出輕軌計畫,係屬對於交通部後續協助地方政府將計畫提報行政院審查之提醒,並非要求交通部續辦輕軌計畫。
鐵道局強調,嘉義市政府積極推動輕軌捷運計畫,交通部持樂見與支持態度,建議嘉義市府參考國內其他地方捷運推動經驗模式持續推動,交通部與鐵道局除已補助該府規劃經費1,290萬元,後續審議過程亦將提供相關協助,共同為地方建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