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攔檢示意圖。取自內政部警政署官網
苗栗一名廖姓男子名下車被父親拿去使用,未料父親酒駕被抓,車子被監理所吊扣牌照24個月。廖男不服提告,法官認為車主無辜,處分違法,判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
事件發生於去年10月,廖男父親開著兒子名下汽車,行經苗栗縣公館縣時被攔查,酒測值0.17mg/L遭警方舉發。新竹區監理所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對車主廖男開罰,吊扣車牌24個月。
廖男不滿提告,他主張自己長年居住台中,不知道父親會酒駕開車,車子是給祖母代步使用,吊扣車牌對家中生活造成重大不便,請求撤銷處罰。
苗栗地院審理時,法官援引最高行政法院的最新見解,指出「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僅針對「車主同時為酒駕行為人」的情況,但廖男一案車主並非實際酒駕人,即沒有違法行為,處分違反了「處罰法定原則」。
法官認為,若車主明知父親會酒駕還借車,才須受罰,但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廖男知情或有共犯意圖,監理所也未能舉證,因此裁決撤銷吊牌處分。
另外,廖男表示,車牌被扣後,車子因長期閒置導致引擎、發電機損壞,還要額外租車,向監理所請求每月5000元租金及維修費賠償。不過,法官認為這部分不屬於交通裁決訴訟的審理範圍,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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