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名立委呼籲檢討校事會議制度。張綵茜攝
一、《鐵拳教育》真正令人不安的,是制度失靈 新近風靡全台、引發熱議的韓劇《鐵拳教育》,之所以讓許多教育工作者以及社會大眾感同身受,並不是因為大家認同暴力管教,而是因為劇中所呈現的「權利義務失衡」、「制度失靈」現象,而引發大眾的「普同感」與「共情」(德文:Mitgefühl)。當教師失去合理管教空間、校園衝突不斷發生後,如果制度首先思考的不是如何釐清是非,而是如何儘快找出一個應該負責的人,作為代罪羔羊,教育現場便開始瀰漫一種深層的不安。這種不安並非單純來自學生,也不完全來自家長,而是來自制度本身。影響所及,可能讓很多學生與教師視到校為畏途,老師害怕動輒得咎,不得不採取「防禦性教學」、消極的傳道、授業,以免訟爭與非議。
日前,難得看到多位不同政黨的立法委員,異口同聲地公開指出,現行校事會議制度已使第一線教師承受極大壓力。儘管教育部表示,實施案件分流後,進入校事會議程序的案件比例,由百分之八十二下降至百分之二十二。然而,校事會議真正值得擔憂的,恐怕不是案件數量太多,而是部分會議的責任判斷結果開始偏離最基本的法律常識。
近日媒體報導,國小女老師在教學時,遭到男學生惡意戳肛門的侵犯,甚至有學生證稱該生曾揪團共同騷擾老師。而教師被戳肛門時因受到驚嚇,基於防衛本能出手推開學生,致使學生撞到桌角而受傷。詎料事後該師遭校事會議調查,調查結果是「……調查小組認為,即使被行為人是故意戳行為人屁股,甚至是戳中肛門,身為老師還是不應有傷害學生的行為!」最後該教師遭申誡處分。
如果媒體報導內容屬實,那麼本案真正值得討論的,恐怕已不只是個別教師是否應受懲處,而是校事會議所作成的責任評價,是否仍符合現代法治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運用,以及是非判斷。因為一個制度最危險的時刻,不是偶爾犯錯,而是開始失去辨別侵害者與防衛者的能力的時候。
韓劇《鐵拳教育》呈現的「權利義務失衡」、「制度失靈」現象,讓許多教育工作者以及社會大眾感同身受。翻攝FB@Netflix
二、正當防衛權是法治國之基本權利──面對不法侵害無須退讓 如果媒體報導內容屬實,本案爭議之核心,並非教師是否曾推拒學生,而在於該行為於法律上應如何評價。
蓋法律責任之判斷,本質上並非單純觀察結果是否發生,而係透過對行為原因、行為情狀及規範意義之綜合評價,決定行為人是否應承擔法律上之不利益。因此,同樣造成他人受傷之結果,其法律評價仍可能因行為目的、行為原因及行為當時所處情境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依媒體報導內容,教師係於遭學生自背後惡意碰觸臀部,甚至涉及肛門部位後,因受驚嚇而立即作出推拒反應。若事實確實如此,則本案首先應予釐清者,並非學生是否因此受傷,而係教師當時所面對者,究竟是否屬於現在不法侵害,以及其後續反應是否具有防衛行為之性質。
正當防衛並非刑法所特有之制度,而係整體法秩序共同承認之基本法律原則。其所以存在,其根本理由在於:法秩序不要求人民對現在不法侵害逆來順受。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行政罰法第十二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二條及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亦分別於行政責任、秩序罰責任及民事責任領域承認相同法理。這並非立法技術上的巧合,而是整體法秩序所共同追求的價值選擇。換言之,正當防衛並不是刑法上的獨有的阻卻違法事由,而是橫跨刑法、行政法及民法的共同法理。法律之所以不處罰防衛者,不是因為國家對其特別寬容,而是因為法秩序根本不認為其行為具有違法性。
從比較法的觀點而言。德國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德國民法第二二七條亦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構成不法侵害。德國公法學與行政法學說亦普遍承認正當防衛作為阻卻違法事由。由此可見,正當防衛並非個別法律體系之特殊制度,而係整體法秩序共同維護之基本原則。
尤其依德國刑法學界通說見解,正當防衛權(Notwehrrecht)同時保護個人利益(Individualinteressen)與公共利益(Allgemeininteressen),而此二者之結合,構成正當防衛權得以介入之正當性基礎。易言之,正當防衛所保護者,不僅為個人法益(Rechtsgut),亦包含法秩序(Rechtsordnung)本身。就前者而言,當國家於個案中無法及時保護個人利益免受現在不法侵害(gegenwärtiger rechtswidriger Angriff)時,允許個人透過正當防衛行為自我保護,乃對國家暴力壟斷(staatliches Gewaltmonopol)原則之必要例外。就後者而言,容許正當防衛則係基於「維護法秩序之原則」(Rechtsbewährungsprinzip),藉由不向不法侵害退讓,以維護法律秩序之權威,並發揮法秩序的自我維護功能(Rechtsbewährungsfunktion)。
簡之,正當防衛權作為一項普世人權,旨在宣示法秩序絕不要求人民向不法侵害退讓之基本立場。 從而,正當防衛制度所體現者,並非國家對防衛者之特別寬容,而係法秩序對侵害行為與防衛行為所作之規範區別。
回到本案而言,若教師確係因遭受學生(即使是小學生)故意之身體侵害,甚至性侵害、性騷擾,而於侵害發生當下作出推拒反應,縱該生因而受傷,則該師是否應負擔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或教師懲處責任,其判斷重點自應在於該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以及是否逾越防衛必要程度,
而非僅因學生受傷之結果,即逕予否定防衛情狀之存在。 否則,將產生一個荒謬的現象:
刑法、民法、行政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乃至普世各國法規範均承認正當防衛得作為阻卻違法事由,而校事會議之責任判斷卻未將防衛情狀納入評價範圍。果如此,則其所涉及者已非單純法律見解之差異,而係校事會議之責任判斷是否與法秩序整體所共同承認之基本價值產生偏離。
近日有老師遭到男學生惡意戳肛門,出手推開學生導致其受傷,校事會議認為教師不應有傷害學生的行為,教師最後遭申誡處分。示意圖。取自Unsplash
三、一場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校事會議判斷 縱使校事會議並非法院,其所踐行的,亦非刑事審判程序,其既涉及事實認定及責任判斷,而判斷的結果,既攸關教師的權益,自仍應遵循法治國所共同承認之基本判斷原則。其中最重要者,即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二號刑事判決即指出:「所謂論理法則,係經由對於事物之歸納及演繹方法之思考,取得一定之推理原則,使用此推理原則,常能獲致正確之結論。論理法則之作用,在於判別證據是否適合於事實之認定,及其認定是否合理妥當而正確。又經驗法則為基於吾人日常生活經驗而來,屬於一種客觀普遍之定則,可為大多數人接受,絕非主觀或狹隘之個人意見。」
此一見解雖係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關於法院自由心證限制所為之闡釋,然其所揭示者並非刑事程序所獨有之技術規則,而係所有事實認定及責任判斷均應共同遵循之基本原則。無論係法院、行政機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或校事會議,只要涉及事實認定與責任歸屬,即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就本案而言,如媒體報導內容屬實,則教師係於蹲在黑板前書寫時,遭學生自背後故意碰觸臀部,甚至涉及肛門部位。教師於毫無預警之情況下受到驚嚇,隨即作出推拒行為,以排除正在發生之侵害。
依一般社會共同生活經驗,個人身體隱私部位遭他人突襲碰觸時,因驚嚇而立即閃避、推拒或隔離侵害來源,本即屬正常且可預期之反應。此種反應毋寧係人類自我保護本能之自然展現,而非異常或難以理解之行為模式。若責任判斷完全忽略此一客觀生活經驗,而僅以最終損害結果作為評價基礎,則其結論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即非無疑問。
此外,依論理法則而言,故意實施侵害者與因受侵害而為防衛者,本質上即屬不同類型之行為。前者係對他人權利之侵害,後者則係對侵害之排除;前者製造法益風險,後者則係為保護既有法益而採取之反應。法秩序之所以承認正當防衛制度,正係建立在此一基本區分之上。
因此,若於責任判斷時,僅因學生受傷之結果,即將教師之防衛反應評價為應受非難之行為,而未進一步檢視侵害行為是否存在、防衛情狀是否成立,以及防衛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程度,則其判斷即有可能由責任原則滑向結果責任。
尤其值得注意者,本案所涉及者,並非複雜之法律爭議,而係法秩序中最基本之價值判斷:
對於不法侵害之實施者與對於不法侵害之防衛者,是否應給予相同評價。 若責任判斷最終導致故意侵害他人身體法益之行為未受到相應評價,而防衛行為反而成為責任歸屬之主要依據,則侵害者與防衛者之法律地位即可能發生倒置。
此種結果不僅與正當防衛制度之規範目的有所扞格,亦可能動搖社會大眾對法秩序是否仍具有辨別是非能力之基本信賴。 法秩序承認正當防衛,從來不是為了鼓勵衝突,而是為了維持侵害與防衛之間最基本的界線。若此一界線逐漸模糊,則受到衝擊者將不只是個案教師之權益,而是整體法秩序之內在一致性與公平正義之正當性基礎。
校事會議引發爭議,曾有民間團體赴教育部集會,要求廢除。李政龍攝
四、校事會議不仁,以教師為芻狗 《道德經》云:「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芻狗,是祭祀時被高高捧起的祭品;祭祀結束後,則被棄置一旁。校事會議制度原本是為了維護校園安全、處理不適任教師而存在,不是為了在每一次校園爭議發生後,儘快找出一個可以負責的人。
然而,如果媒體報導內容屬實,本案最令人不安的,已不是個別教師是否遭受申誡,而是制度所呈現的判斷邏輯。一名遭受學生故意騷擾的教師,在受到侵害後的本能反應,最終竟成為被究責的理由。這樣的結果,無論從正當防衛法理、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或最基本的是非判斷來看,都令人難以理解。
令人擔心的是,如果本案的評價結果傳到整個教育現場。無異向老師們傳達一項訊息:即使面對學生的不法侵害,也不要反應、不要保護自己。因為正當防衛的結果,只要傷到了學生,最後被檢討的人就可能是你。
當教師開始相信這件事,寒蟬效應便會出現。正如《鐵拳教育》中金句:「如果大人害怕小孩,這個世界就完蛋了。如果老師害怕學生,還能好好教導他們?」、「加害者不能比受害者更理直氣壯,必須為錯誤承擔責任。」諷刺的是,本案的校事會議判斷結果,不啻反過來讓加害者可以理直氣壯,讓防衛的受害者承擔責任。孩子應該保護,著無庸議!但別忘了「老師也是別人家寶貴的孩子。」
綜言之,當愈願意承擔責任的人,反而承受愈高風險;愈不願介入的人,反而愈安全時,受到傷害的便不只是個別教師,而是整個教育現場。
校園絕對不是法外之地!校事會議也不應成為法律停止適用之處!如果連侵害者與防衛者都無法區分,連最基本的是非界線都開始模糊,那麼真正失靈的,恐怕已經不是教師,而是制度本身。
*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