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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俸百萬!「愛心便當」法官離職前接委任案 懲戒法院讓他「保住律師職」理由曝

    2026-06-22 17:40 / 作者 侯柏青
    前法官施志遠被控離職前接案,出庭時哽咽認了一時失慮。資料照。侯柏青攝
    前台南地院法官施志遠曾發生領愛心便當、嗆警等風波,又被爆轉任律師前收下委任費或轉介費25萬元,另提供合署律師梁家瑜法律意見等。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天認定其違失情節重大,但情節未達最嚴重程度,考量他未利用法官頭銜違規,而且在辭職令即將生效前才收取委任費或轉介報酬,另審酌他在法官任內經常參與公益還推動過修法,因而未下重手判「免職」,只罰俸1年,讓他保住律師職務。

    法官評鑑委員會查出,施志遠當年因為妻子的機車違規改裝遭攔檢,他到場協助卻衍生嗆警察事件,因而考慮辭職轉任律師。他在2022年12月1日打報告,預定翌(2023)年3月1日離職,司法院同年12/19簽准。

    他當時打算和國中同學、曾任台南地院法官助理的律師梁家瑜合署,不過,2022年11月到2023年3月1日的這段離職前夕,卻在10件民刑事訴訟案中出現「業外兼職、招攬案件」的違規狀況。法評會決議評鑑成立,並建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嚴判「免職」。由於《法官法》規定,被判免職不得擔任律師,若擔任律師則停止執行職務,因此,一旦懲戒法院下重手,他的律師生涯恐宣告終結。

    不過,職務法庭今天判決出爐,僅判罰俸1年,由於他當年為「試署法官」,月俸約12萬元,折合罰款超過140萬元。懲戒法院的判決讓他保住律師工作。

    施志遠在當法官時曾推動修法,也曾進行公益服務,是保住律師職務的關鍵原因。資料照。李政龍攝

    違失情節重大但不到「最嚴重」

    合議庭認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是劃定審判者與律師受託辦訴訟案的核心準則,也是防堵利益衝突、維護公眾對司法信賴的第一道防線。法官若在審判庭外從事律師業務,會因為熟悉法院內部運作、和承辦法官是同僚或利用法官頭銜、職務附帶的威望等因子,幫特定當事人在訴訟上加分。這種權力與資訊的不對稱,將徹底摧毀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合議庭指出,施志遠在規劃離職前從事兼職行為,把當事人引介給梁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並從中抽取介紹費,並於離職前開始收受報酬、承接案件與實質從事律師業務的行為,已經貶損法官的廉潔、正直形象,更損害其他法官獨立審判空間與司法獨立、公正的印象,將導致社會貶抑法官群體的整體評價,其行為嚴重違反《法官法》和〈法官倫理規範〉,因而有必要懲戒。

    不過,合議庭考量,施志遠當時是臨時心生退意,與國中同學、律師梁家瑜在洽商未來合署辦公事宜時,一時失慮才提供法律意見、代為撰狀與轉介案子,另提供親友法律諮詢、預收委任費。他的違失情節相較於「早就規劃離職而開始經營人脈」、「利用法院內部資源謀取私利」、「自始沒有離職打算卻和律師事務所達成利益分享協議」或者是「私下針對進行中的訴訟案提供有償法律策略分析」等情形,其行為的嚴重性、可非難性顯然比較低。

    合議庭表示,施志遠雖然幫未來即將合署辦公的律師或親友提供法律諮詢、代為撰狀,但他沒有利用法官名器,也沒有利用法官頭銜所附帶的威望,來幫特定當事人獲取訴訟優勢,而且只在短短時日內提供梁家瑜律師法律諮詢或撰狀,他也是在司法院令准辭職、辭職令即將生效前,才收取律師費或轉介報酬,因而認為他的違失情節未達最嚴重的程度,沒有必要「免職」。

    合議庭考量,施志遠在法官任內,曾在個案判決中指明勞動部不分情節輕重而廢止外籍移工聘用許可「不合理」,還移請監察院調查而促成法治變革,他也經常利用公餘時間撰寫期刊文章、撰寫司法研究報告及演講等公益活動,離職轉任律師後,也持續進行公益,因此決定罰俸1年做為懲戒。施志遠和司法院均可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吳光釗、受命法官林孟皇(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陪席法官林麗真(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參審員張文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合聘教授)、伍秀蓉(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臨床心理師)。

    10大違失案件

    1、台南地檢不起訴案件:提供梁家瑜律師法律意見、代撰狀(無報酬)
    2、台南地檢不起訴案件:提供梁家瑜律師法律意見、代撰狀(無報酬)
    3、台南地檢不起訴案件:提供梁家瑜律師法律意見、代撰狀(無報酬)
    4、桃園民事調解案件: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離職前收3萬元)
    5、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供梁家瑜律師法律意見、代撰狀(無報酬)
    6、台南地檢他字案件: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預收委任費(離職前收6萬元)
    7、台南地院、台南高分院婚姻案件:轉介予梁家瑜律師承辦並獲取報酬(離職前收3萬6千元)
    8、民事判決: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預先收取委任律師費用(離職前收7萬元)
    9、台南地檢不起訴案: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離職後收8萬元)
    10、民事簡易案件:提供當事人法律諮詢、預收委任律師費(離職前收5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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