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性平三法,教育部主管之性平法將加強校園性平事件防制及調查。圖為教育部長潘文忠。胡家銘攝
行政院今(7/13)日拍板性平三法,教育部主管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部分,此次修法加強杜絕權勢及人際影響,如果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校園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且若學校性平會怠忽職權,可直接由主管機關性平會代行決議,並以此扣減獎補助款、學校評鑑成績等。
台灣#metoo運動持續,行政院並在今日拍板通過性別三法,其中包含教育部擬具的「性平法」修正草案,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性平法》於2004年制定,當中規定中央、地方、學校均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如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事件,均依照嚴謹調查處理程序保護當事人,也為確保當事人受教權,學校需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對此教育部表示,此次將相關規範進一步強化,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參照「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增訂校長、教職員在執行教學、指導、訓練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等情況下,因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性別有關的互動上應遵守專業倫理之條文,也列入相關人員任用的消極資格。
學校性平會若擺爛 主管機關可直接接手在調查機制上,教育部說明,過去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調查小組成員得部分或全部外聘,而為杜絕權勢性校園性別事件,本次修法增訂條文,如果行為人為校長、教職員工者,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
教育部進一步解釋,若校長為行為人,考量校長身分權力及人際影響力,增訂條文規範,無論行為人是現任校長或曾任校長,均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調查,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認為情節重大、有必要,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重點。教育部提供
教育部也說明,若學校性平會有未依法召開會議、應審議而未審議、調查中有程序或實體瑕疵、適法疑義等情況,主管機關得請學校性平會再審議,若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審議結果仍有不當或違法之虞,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並直接由所設性平員會審議,其決議視同學校性平會決議,而對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有違失者,未來可將其納入學校評鑑、扣減獎(補)助或行政考核,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若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難助學生 可由「實際照顧者」協助教育部說明,此次也加強校園性別事件協助措施,實務運作上參考《特殊教育法》規定,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若難以行使親權、監護權,以致於無法協助當事人時,原權益主張者增定「實際照顧者」,也增訂學校調查性別事件期間,除採取必要處置外,不得對學生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教育部說明,《性平法》原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必要時應提供學生心理輔導、保護措施等其他協助,本次另增訂法律協助及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此外非屬於《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只要被害人為學生,學校亦應提供前面所述各項心輔及資源轉介等相關協助。
教育部也解釋,原《性平法》適用範圍為公私立各級學校,本次修法並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範圍;此外若行為人為校長、教職員工,學生因性別事件事件受有損害時,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1至3倍賠償金,若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3至5倍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