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80歲長者免巴氏量表就可聘僱外籍看護工,引發外界憂心排擠重症家庭,勞動部舉行相關配套措施記者會說明,由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陳世昌(中)主持。李政龍攝
立法院去年底通過《就業服務法》第46條新制,8月1日即將上路,全面開放80歲以上長者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免巴氏量表就可聘僱外籍看護工。面對外界擔憂,勞動部今(7/29)日評估新法將增加10萬健康、亞健康長者申請,為避免衝擊重症家庭,提出六大配套措施,包含
擴大多元免評新增3對象、重症優先原則 1 日完成推介及長照資源、補足第一線執行人力共增188人,同時,協調來源國增加量能,預計未來一年增加1萬人。
立法院2024年12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草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年齡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失智症協會昨日表示,輕中度家庭聘外籍看護需求高、困難照顧,恐淪被選擇,盼確實監督資源分配,不被市場機制排擠。
勞動部7月29日評估新法將增加10萬健康、亞健康長者申請,為避免衝擊重症家庭,提出六大配套措施。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今日召開記者會,由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陳世昌、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蘇裕國及衛福部長期照顧司副司長吳希文進行說明。陳世昌指出,目前聘請外籍看護工的中重症家庭約19.7萬;另根據統計,
目前80歲以上健康亞健康長輩大約有53萬人,而70到79歲罹患二期以上癌症也有約12 萬人,推估新法上路後,可能會有10萬人來申請外籍看護工。
陳世昌強調,新法通過之後,陸續接獲不少重症家庭反映「棄重擇輕」衝擊加劇,最近家裡原本穩定工作的外籍看護工突然要求加薪,或是已被加薪的看護工再度要求加薪,甚至希望能轉到照顧工作更輕鬆的家庭,部分人力仲介公司也廣告「80歲以上免評申請外看」,爭搶申請案源,將加劇棄重擇輕現象。
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相關配套措施記者會,勞動力發展署 陳世昌副署長。李政龍攝
陳世昌說,為了降低修法對19.7萬重症家庭造成的衝擊,在過去數個月內已密集地與衛福部進行三次雙次長層級會議的跨部會協商,同時邀集醫學會、老人、身障、失智與移工團體集思廣益,並考量重症失能者因先天弱勢或後天失能、有急迫照護需求,應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的制度,所以勞動部與衛福部合作推動六大配套措施,降低新法對重症家庭的影響,但也無法完全避免衝擊。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蘇裕國說明六大配套措施,一是跨部會合作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自免評申請、審查許可、引進移工至聘僱管理,檢
附「重症」證明,將「優先」審查處理,一般申請案則依案量依序處理;持有醫療或失能證明者,依照現行制度向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重症案件原則 1 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7日;另年滿80歲只附身分證明文件者,上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申請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7日。
勞動部強調,跨部會合作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自免評申請、審查許可、引進移工至聘僱管理,檢附重症證明,將優先審查處理。勞動部提供
為了讓重症失能者可用現有醫療證明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本次再次擴大多元免評新增 3 對象。勞動部提供
二是為了讓重症失能者可用現有醫療證明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不用再重複評巴氏量表,經多次諮詢醫學團體與長照專家,
再次擴大多元免評新增 3 對象,包括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及過去1年內曾聘僱看護工或中階看護工者,未來僅需檢附1年內有效證明即可申請,落實簡政便民。
三是重症家庭國內承接移工順位列為最優先,同時
開放重症家庭可跨業別承接移工,移工只要在核發聘僱許可前,完成補充訓練20小時即可順利轉任;另外,重症家庭也透過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專案辦理「短期、高媒合次數」協助選工。
四是勞動部已努力與 4 個移工來源國協商增加量能與確保培訓品質,並配合輕重分流政策,在文件驗證程序,重症案件維持現行作業日數、約 5 日,而我國駐外館處也會優先處理重症案件的移工工作簽證申請。目前與來源國之一的印尼協調,可盡力配合重症政策;至於新來源國印度,則是優先從製造業、傳統產業引進1000名印度勞工,後續再協商家庭看護工部分。
五是因應新法上路可能增加10萬人的申請量,在處理申請案件第一線行政人力總共增加188人,以落實「重症分流優先處理」,不讓重症申請案產生延宕。
六是擴編11.8億的預算,協助重症家庭渡過照顧空窗期提供擴大喘息與短期照顧服務,及製作「外籍家庭看護雇主權益手冊」提供聘僱注意事項及支援服務,並擴大LINE@移點通服務,提供家庭雇主個人化功能,即時推播聘僱移工的重要資訊。
陳世昌重申,所有申請案只要符合資格都會審理,只是重症案件因為有照顧需求急迫性,所以優先審查,一般資格案件仍視案件量依序處理;然而,即便推動這六大配套措施,也無法完全避免衝擊,會盡力協助重症家庭照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