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示意圖。取自Pexels
在台積電公司任職的沈男,前年7月在公司群組揭露林姓女下屬曾患有帶狀皰疹,遭林女提告違反個資法,一審沈男遭判2月徒刑,二審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沈男與林女均任職於台灣積體電路製造公司位於台中市的廠區,並皆在薄膜部門工作,沈男擔任林女的主管。林女曾檢附患有帶狀皰疹的診斷證明向公司請假,沈男因而得知林女患有帶狀皰疹的相關病歷、醫療紀錄等個人資料。
沈男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上午9時多,使用公司內部通訊軟體,與公司其他同事共同會議群組內,當場向其他人提及林女患有帶狀皰疹一事,沈男並曾透過電子郵件,告知其他同事林女「身體虛不太能熬夜」、「是老人家」等內容。
案經林女得知後蒐證,向警方報案提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據證人證詞、病歷資料等證據,將沈男依法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沈男辯稱跟同事提到林女的病名、讓大家知道她生病,目的是有人能幫忙林女,並沒有損害對方的意圖。法官審酌,沈男未能尊重他人隱私權,使林女的隱私權遭到侵害,且雙方未和解,判處沈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全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今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