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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瓈寬恩師1.3億遺產官司逆轉!二審改判「遺囑有效」

    2023-08-23 13:49 / 作者 侯柏青
    邱瓈寬和恩師手足纏訟多年,法院二審認定「遺囑有效」。翻攝邱瓈寬臉書
    知名製作人邱瓈寬「恩師」、已故製片裴祥泉立遺囑「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裴的手足告邱瓈寬要「確認遺囑無效」。一審以程序瑕疵等理由判無效,但高院認定,裴祥泉為讓遺囑有效,曾當場將見證人排除在繼承名單之外,不能漠視他立遺囑時的心願,反讓遺產全歸法定繼承人,今天改判遺囑有效。可上訴。

    裴祥泉未婚無子女,他2015年5月3日過世後,他的3個手足辦遺產申報時,才發現哥哥在2015年1月21日立遺囑,邱瓈寬等人用遺囑執行人身分走完程序,申報遺產達2.18億元,另有1.35億元債務。裴的手足曾向台北地檢署控告邱瓈寬等人侵占,檢方不起訴,雙方另有繼承權官司纏訟中。

    裴祥泉當年立的遺囑寫到,「公司的帳處理完了之後,剩下的分給楊胖(楊智明)百分之三十,阿寬(邱瓈寬)百分之三十,漢星公司員工百分之二十,剩下的百分之二十,就給那些需要照顧的人,美政、娟娟、賴副總、阿照、小鄒、大包,還有平日善款也不要漏……」

    但裴的手足認為,3名遺囑見證人中,有1人身兼代筆人,其中2人更為漢星公司員工,為遺囑指定的繼承對象,他們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不得為遺囑見證人,這份遺囑為無效遺囑。

    邱瓈寬則反指,裴的手足疑有重大虐待、侮辱情事,已喪失繼承權,無權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等。

    但高院認為,邱瓈寬無法證明遺族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狀況,也無法證明裴祥泉生前做過這樣的意思表示,至於全案是否存在重大虐待狀況,應觀察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 社會倫理觀念及其他情狀才能決定,不能僅憑主觀認定,就恣意剝奪繼承人的地位。

    高院認為,擔任遺囑見證人中的陳羿彣(兼代筆人)、謝雅玲和陳舜芳當時雖然是漢星的員工,但他們出庭時都強調,謝雅玲在遺囑製作前有提醒過裴祥泉這件事(受遺贈人不得為見證人),裴祥泉則表示「不要就不要」,之後繼續完成遺囑。

    高院傳喚在場的護理師作證,發現此事屬實,因此認定裴祥泉指定的繼承對象並不包括陳羿彣、謝雅玲,且裴祥泉應該不會明知卻刻意作一份無效遺囑。

    合議庭認為,裴祥泉為了讓遺囑有效,已將見證人排除在繼承對象以外,自然不宜無視於他立遺囑時之真意,漠視他在遺囑前言所說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的心願,反而使他的遺產全歸法定繼承人取得。 綜合以上證據認定,合議庭認定裴祥泉手足提出的主張無理由,改認定遺囑有效,判邱瓈寬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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