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侯柏青攝
擔任保全的黃姓男子去年在台北捷運手扶梯上相中一名短裙妹,他刻意走在後方拿手機偷拍對方裙底風光,不料手機不小心碰到對方挨告,被依性騷擾、竊錄身體隱私罪起訴。黃男原本打死不認帳,一審判4月,但他到二審後改口認罪並吐15萬元和被害人調解成功,高院維持原刑度,但予以緩刑4年,全案確定。
檢方查出,他在去年2月3日晚間在北捷市政府站搭手扶梯,發現前方踏階有一名穿著短裙的女子,他把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後,悄悄把手機放在對方的大腿內後側,由下而上竊錄對方的內褲等隱私部位影像。被害人感覺到有東西碰到她的大腿內後側,往後看就發現黃男的異常舉動,事後報警揪色狼。
黃男向警方坦承,確實有拍對方裙底影像,還不小心碰到大腿,而對方發現後有轉身看他一下,他沒有理會快速往出口離去,他強調,只是想供自己觀賞,但被對方發現偷拍後,回家馬上刪除影像。
但他面對檢察官時卻改口,他供稱是想拍對方大腿,但沒印象有碰到對方大腿,可能是他拍攝兩腿中間的影像後,要把手機拿起來卻不小心碰到了。他強調沒拍到被害人隱私部位,他也解釋,當時電扶梯抵達出口時,他想要往前,但被害人卻站在前方沒走,他的手機可能不小心碰到對方的大腿。他還強調,「如果我真的想性騷擾,也不會用手機觸碰大腿。」
不過,一審勘驗監視錄影器畫面後,狠狠打臉黃男。一審發現,黃男當時在手扶梯上不斷調整手機角度及查看短裙妹狀況,短裙妹曾回頭往他的方向看,隨後在手扶梯出手繼續看著他,等到他離開後才移動。短裙妹證稱,她感覺到有東西碰到大腿內後側,她回頭就看到黃男的手機鏡頭朝上在偷拍她,她因為第一次碰到這種色狼不曉得怎麼做,只好回頭看他,黃男則裝作若無其事直接繞過她。
一審認定他偷拍,而且也有性騷擾的不確定故意,但他否認犯罪,法院判4月。黃男針對「量刑」上訴二審後,這次改口認罪並支付被害人15萬元賠償。
二審今天判決出爐,認為一審刑度合理,但考量黃男沒有前科並與被害人和解,決定給予緩刑3年,為了讓他深切記取教訓,二審認為必須要課與一定負擔,因此命他支付告訴人 15 萬元的損害賠償。不得上訴。